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政府政策
(來源: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有關部署要求,通過整合產業創新和知識產權資源、開展高水平知識產權協作等方式,建設一批有效提升產業整體創新發展水平和競爭力的產業知識產權協同創新和運用聯合體,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高價值運用,推進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強鏈增效。結合我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發展情況,制定《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5月11日
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等有關部署和要求,結合我市產業知識產權發展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是指以具有較強產業知識產權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知識產權領軍企業為主體或主要成員,通過有效整合產業創新和知識產權資源、開展高水平知識產權協作等方式,提升產業整體創新發展水平和競爭力的產業知識產權協同創新和運用聯合體。
第三條 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和運行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科學發展、注重實效”原則,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培育形成有效促進和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知識產權工作體系。
第四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制定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規范,加強對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運行的指導和監督,推動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第五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產業鏈企業、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其他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提升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效能。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申報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陥笾黧w為在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登記設立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多個主體共同申報的,應當確定其中一個企業作為申報牽頭單位。共同申報的主體數量不超過3家。
(二)知識產權基礎好。過去3年年均專利申請量以及截至上一年度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800件。生物醫藥產業申報主體有效專利數量不少于150件。
(三)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制度健全。具備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有負責知識產權管理、運用工作的專門部門。
(四)創新和知識產權工作投入充分。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強度超過上一年度全國平均水平;或過去3年研發經費年均投入不少于1億元,且用于知識產權管理、運營等的經費年均投入不少于1000萬元;或具有與企業創新能力和研發能力相對應的經費投入規模。
?。ㄎ澹┚邆渲R產權專業人員。專職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少于5人,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等專業工作的總人數不少于10人。負責組織開展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且應保持相對穩定。
(六)具備開展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和運行有關工作的場地及軟硬件基礎設施等條件。
第七條 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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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申請表》;
2.《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方案》;
3.相關工作制度、資金及人員投入等材料。
?。ǘ徍思皩<以u審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產生擬認定單位名單。
(三)公示及認定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單位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公示7天。沒有異議的,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公告認定結果;有異議的,進行核實處理。
經認定后,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申報主體即作為建設主體。多個主體共同申報的,牽頭單位作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建設單位,其他共同申報主體作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協同建設單位。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認定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
?。ㄒ唬╇[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ǘ┻^去3年有經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認定或司法部門判決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或知識產權領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ㄈ┍涣腥胧疟粓绦腥嗣麊位蚴艿街R產權領域信用懲戒的。
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經認定后,發現不符合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撤銷其認定資格。
第三章 重點工作任務
第九條 強化產業知識產權發展支撐。貫徹實施《專利導航指南》系列國家標準,在產業及其細分領域建設可視化、專題專利數據庫,開展產業和企業專利導航工作,發布產業專利導航報告,為產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制定、技術創新、專利布局、知識產權轉化運用、風險防控和維權保護等提供有效數據和決策支撐。推動產業專題專利數據庫開放和利用,制作發布產業專利發展狀況年度報告或藍皮書,提升產業知識產權發展影響力。經認定的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首個建設周期內完成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不少于1項、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不少于6項,形成專利導航報告并備案。
第十條 加強高質量專利培育和布局。以提升企業和產業知識產權整體發展水平為導向,完善持續產出高質量專利的培育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重點技術創新項目知識產權全過程管理和評價制度,將知識產權管理與創新管理、項目管理等深度融合。建立產學研協同創新和知識產權協同創造機制,制定專利布局策略并實施,提升產業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創造效率和質量。加強知識產權海外布局,提高產業知識產權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經認定的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首個建設周期內自主研發申請或收儲的國內外專利不少于3000件。
第十一條 提高產業知識產權協同保護能力。圍繞提升企業和產業知識產權整體保護水平,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并實施。完善知識產權風險識別、研判、監控和應對等工作和管理機制,開展企業和產業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梳理知識產權風險清單,發布產業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報告。制定發布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和工作手冊并持續更新。建立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組織產業知識產權協同維權,開展產業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服務。經認定的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首個建設周期內完成產業知識產權風險預警不少于1項、企業知識產權風險預警不少于6項。
第十二條 加快知識產權轉化和運用。圍繞產業核心關鍵專利,自主開展專利實施和產業化工作。建立產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和工作機制,推動高等學校、科研組織、重點實驗室等的高質量專利通過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向產業鏈企業擴散,加強知識產權對于產業創新發展的有效支撐。制作發布產業知識產權運營情況年度報告,探索產業知識產權運營的新模式。經認定的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首個建設周期內,每年組織開展不少于1次產業專利轉移轉化篩選評估活動,不少于2次專利轉移轉化對接推廣活動。
第十三條 促進產業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發展。圍繞產業核心專利做好專利布局,構建一批高質量專利組合。組織遴選產業內核心專利,建立產業專利池,完善專利池建設、管理和運營規則,開展專利池運營。組織或參與產業有關技術、產品和服務等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制修訂工作,將專利技術嵌入標準制修訂過程,加強專利標準化,推動標準專利實施,提升產業知識產權整體話語權和國際競爭力。經認定的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首個建設周期內,構建至少1個細分產業或技術領域專利池;啟動、開展或實質性參與至少1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的起草、制定或修訂等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產業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制定產業知識產權人才培養計劃并組織實施,制定發布產業知識產權人才發展情況年度報告。組織產業知識產權人才進階培訓,分層次、按需求培養產業知識產權人才。支持產業人才參加知識產權職稱評審等人才評價活動。建立產業知識產權人才庫。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交流活動,提高產業知識產權影響力。經認定的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首個建設周期內組織開展不少于3次產業知識產權人才進階培訓,參加培訓人員累計不少于200人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五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已被認定的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按照經審定的建設方案開展有關建設和運行工作,確定年度或階段性建設目標和任務,建立工作臺賬,按年度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要求提交有關工作開展和建設目標及任務完成等情況。
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根據建設和運行等實際情況,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應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書面同意后調整實施。
第十七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和運行工作情況開展評價考核。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名義開展與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和運行無關的商業宣傳、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建設單位從事上述活動的,撤銷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資格,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以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名義開展或參與慈善等公益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建設單位發生名稱變更、合并、重組、破產、解散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應自決定上述事項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滿足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并有意愿繼續開展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工作的,經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審定,可以維持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資格;不再滿足條件或沒有意愿的,終止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資格。發生上述情況的,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公告。
第二十條 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認定資格不得轉讓。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資格不得轉移或承繼。與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單位具有控股、參股等關聯關系的單位,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資格不得借用或冒名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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