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措施申報指南發布政府政策
(來源: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措施申報指南發布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措施》,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向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集聚發展,我局制定了《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措施申報指南》,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措施申報指南
為貫徹落實《三亞崖州灣科技城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措施》(以下簡稱《發展措施》),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向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集聚發展,支持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并已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或納入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的發展成長,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結合科技城實際,制定本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本申報指南”)。
一、申報流程
(一)申報
管理局定期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平臺(http://hqzc.wssp.hainan.gov.cn/#/home,下同)公布申報通知,企業符合《發展措施》及本申報指南相關條件、要求后,可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將資料及相應文件線上提交給管理局,進行《發展措施》下的獎補申報。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申報指南的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管理局應當受理。
(二)審核
管理局收到材料后,開展審核工作,主要包括申報主體資格、申報材料是否合規、齊全,申報主體是否涉及違法違規、違諾失信等行為調查,審核時限為收到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如材料不齊全,應一次性告知,企業應當于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未按照申報通知或者補正通知要求時間內完成資料提交或補正的,不予獎補。
(三)公示
對經審核擬獎補的企業、項目及金額,將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兌現
對公示后無異議的,按照《發展措施》兌現獎補。對公示后有異議的,則由管理局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管理局將評審結果公示;評審結果公示后無異議的,按照《發展措施》兌現獎補;再次公示后仍有異議的,由管理局自行評估,且以評估結果為最終結果。獎補資金在財政資金支付程序報批后由管理局撥付配套資金,并做好檔案管理。
二、政策申報
第一條 入庫培育獎勵
(一)支持標準
納入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自動納入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局對納入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入庫獎勵。
納入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內的企業培育期不超過《發展措施》有效期。在培育期內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未在培育期內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自動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和政策兌現。
(二)申報條件
1.依法注冊,正常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定義見后文名詞解釋,下同);
2.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
3.企業核心團隊(“核心團隊”定義見后文名詞解釋,下同)中至少2人常駐在科技城工作(“常駐在科技城工作”定義見后文名詞解釋,下同);
4.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的范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5.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企業科技人員”定義見后文名詞解釋,下同)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為準)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銷售收入(“銷售收入”定義見后文名詞解釋,下同)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研發費用”定義見后文名詞解釋,下同)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申報提交材料時(不含補正申請材料的流程)已納入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三)申報材料及要求
1.《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1);
2.《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申請表》(附件2);
3.納入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證明材料、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科技城內的辦公場所使用憑證,若場地系租賃,則提交場地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掃描件;若場地系自有用地,則提供產權證明掃描件;若企業使用創新創業平臺的場地,則提供其與創新創業平臺簽署的場地服務合同掃描件;若場地產權不明確,則提供場地所在街道辦或者村委會蓋章的場地使用證明掃描件;
5.核心團隊人員(至少2人)及科技人員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納稅證明、進出海南島記錄、考勤或打卡記錄,企業花名冊(需列明人員的所屬部門及崗位);
6.知識產權列表及證書復印件;
7.年度匯算清繳后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及附表、收入情況說明(需列示收入類別,確定高新技術收入占比)、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研發費用支出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8.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9.信用中國網站下載的企業信用信息報告(提交申報材料前一個月內有效);
10.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證明材料(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蓋申報主體公章,各類審計報告均需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并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備案,申報獎勵時已提交過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報材料備案后,后續再次申請無需重復提供申報材料,但若有信息變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變更后的材料。
第二條 重新認定獎勵
(一)支持標準
對已獲得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在科技城重新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發放方式為企業取得證書后一次性發放。
(二)申報條件
1.依法注冊,正常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
2.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
3.企業核心團隊中至少2人常駐在科技城工作;
4.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的范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5.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為準)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滿,在科技城再次申請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且申報提交材料時(不含補正申請材料的流程)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有效期內。
(三)申報材料及要求
1.《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1);
2.《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申請表》(附件2);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新、舊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5.科技城內的辦公場所使用憑證,若場地系租賃,則提交場地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掃描件;若場地系自有用地,則提供產權證明掃描件;若企業使用創新創業平臺的場地,則提供其與創新創業平臺簽署的場地服務合同掃描件;若場地產權不明確,則提供場地所在街道辦或者村委會蓋章的場地使用證明掃描件;
6.核心團隊人員(至少2人)及科技人員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納稅證明、進出海南島記錄、考勤或打卡記錄,企業花名冊(需列明人員的所屬部門及崗位);
7.知識產權列表及證書復印件;
8.年度匯算清繳后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及附表、收入情況說明(需列示收入類別,確定高新技術收入占比)、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研發費用支出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9.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10.信用中國網站下載的企業信用信息報告(提交申報材料前一個月內有效);
11.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證明材料(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蓋申報主體公章,各類審計報告均需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并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備案,申報獎勵時已提交過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報材料備案后,后續再次申請無需重復提供申報材料,但若有信息變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變更后的材料。
第三條 研發投入獎勵
(一)支持標準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根據企業上一年度的研發費用支出,對企業給予資金獎勵。獎勵額度為上一年度研發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本款規定的研發投入獎勵與三亞市、科技城出臺政策中“研發投入類型”優惠扶持政策,企業可自行選擇申請,但不得重復申請。
(二)申報條件
1.依法注冊,正常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
2.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
3.企業核心團隊中至少2人常駐在科技城工作;
4.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的范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5.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為準)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申報提交材料時(不含補正申請材料的流程),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有效期內。
(三)申報材料及要求
1.《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1);
2.《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申請表》(附件2);
3.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企業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支出(企業發生的技術研發費用須單獨核算)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并附研發活動說明材料;
5.科技城內的辦公場所使用憑證,若場地系租賃,則提交場地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掃描件;若場地系自有用地,則提供產權證明掃描件;若企業使用創新創業平臺的場地,則提供其與創新創業平臺簽署的場地服務合同掃描件;若場地產權不明確,則提供場地所在街道辦或者村委會蓋章的場地使用證明掃描件;
6.核心團隊人員(至少2人)及科技人員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納稅證明、進出海南島記錄、考勤或打卡記錄,企業花名冊(需列明人員的所屬部門及崗位);
7.知識產權列表及證書(復印件);
8.年度匯算清繳后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及附表;
9.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10.信用中國網站下載的企業信用信息報告(提交申報材料前一個月內有效);
11.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證明材料(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蓋申報主體公章,各類審計報告均需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并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備案,申報獎勵時已提交過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報材料備案后,后續再次申請無需重復提供申報材料,但若有信息變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變更后的材料。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一)支持標準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定義見后文名詞解釋,下同)。自《發展措施》生效之日起,企業在科技城內新增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累計不低于100萬元(含)的,按照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發放方式為管理局審核通過后一次性發放。
(二)申報條件
1.依法注冊,正常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
2.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
3.企業核心團隊中至少2人常駐在科技城工作;
4.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的范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5.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為準)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申報提交材料時(不含補正申請材料的流程),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有效期內。
(三)申報材料及要求
1.《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1);
2.《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申請表》(附件2);
3.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5.購買固定資產的相關合同及相應發票、支付憑證的復印件;
6.科技城內的辦公場所使用憑證,若場地系租賃,則提交場地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掃描件;若場地系自有用地,則提供產權證明掃描件;若企業使用創新創業平臺的場地,則提供其與創新創業平臺簽署的場地服務合同掃描件;若場地產權不明確,則提供場地所在街道辦或者村委會蓋章的場地使用證明掃描件;
7.核心團隊人員(至少2人)及科技人員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納稅證明、進出海南島記錄、考勤或打卡記錄,企業花名冊(需列明人員的所屬部門及崗位);
8.知識產權列表及證書復印件;
9.年度匯算清繳后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及附表、收入情況說明(需列示收入類別,確定高新技術收入占比)、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研發費用支出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10.信用中國網站下載的企業信用信息報告(提交申報材料前一個月內有效);
11.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證明材料(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蓋申報主體公章,各類審計報告均需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并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備案,申報獎勵時已提交過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報材料備案后,后續再次申請無需重復提供申報材料,但若有信息變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變更后的材料。
第五條 科技保險補助
(一)支持標準
對高新技術企業及納入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或培育期內,根據企業申請,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別按照企業年度實際支付科技險種保費的100%、80%、60%給予補助。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科技保險補助的最高額度為5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依法注冊,正常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
2.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
3.企業核心團隊中至少2人常駐在科技城工作;
4.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的范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5.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為準)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高新技術企業或納入科技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申報提交材料時(不含補正申請材料的流程)在證書有效期或培育期內,且已購買科技保險(“科技保險”定義見后文名詞解釋,下同)。
(三)申報材料及要求
1.《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1);
2.《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申請表》(附件2);
3.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科技保險的保險合同或保單及對應支付憑證的復印件;
5.科技城內的辦公場所使用憑證,若場地系租賃,則提交場地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掃描件;若場地系自有用地,則提供產權證明掃描件;若企業使用創新創業平臺的場地,則提供其與創新創業平臺簽署的場地服務合同掃描件;若場地產權不明確,則提供場地所在街道辦或者村委會蓋章的場地使用證明掃描件;
6.核心團隊人員(至少2人)及科技人員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納稅證明、進出海南島記錄、考勤或打卡記錄;企業花名冊(需列明人員的所屬部門及崗位);
7.知識產權列表及證書復印件;
8.年度匯算清繳后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及附表、收入情況說明(需列示收入類別,確定高新技術收入占比)、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研發費用支出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9.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10.信用中國網站下載的企業信用信息報告(提交申報材料前一個月內有效);
11.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證明材料(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蓋申報主體公章,各類審計報告均需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并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備案,申報獎勵時已提交過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報材料備案后,后續再次申請無需重復提供申報材料,但若有信息變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變更后的材料。
三、名詞解釋
(一)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內(或科技城內):區域范圍包括:1.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中片區),即東起西線鐵路、西至崖州灣濱海,南起港口路、北至寧遠河;2.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即月亮島全境;3.中心漁港片區,即東臨保港村,西至鹽灶河,北抵G98環島高速公路,南至崖州灣。具體以管理局屆時更新的片區及對應的四至范圍為準。
(二)核心團隊:包括申請企業控股股東(自然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以上成員名單以查詢到的依法公開披露信息為準。
(三)常駐在科技城工作:指相關人員與依法注冊在科技城的獎補申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不含補繳社保情形)。
(四)研發費用: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的釋義,企業研發費用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具體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為準。
(五)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指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經有權部門認定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獎補資金撥付之前,企業未被列入信用中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七)企業科技人員: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八)銷售收入: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
(九)重新認定:是指曾經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滿再次申請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屬于重新認定。
(十)科技保險:利用保險功能和資金優勢,為科技企業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提供風險保障、資金融通等服務,分散科技創新風險的重要科技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人才科研險種(科技項目研發費用損失保險)、科技成果轉化險(科技成果轉化費用損失保險)、企業關鍵研發設備保險、企業營業中斷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產品責任保險、企業雇主責任保險等險種。
(十一)固定資產投資: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投入在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上的投資(企業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除外),包括供地項目上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建工程的實際投資,設備、設施購置投資、運輸工具投資等。不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的包括:
1.從項目投資主體看,農戶自己建設的項目,不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統計。
2.從項目內容看,不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范疇的:
①流動資產。無論是否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相關,均不能納入固定投資統計范圍;②消耗品,如辦公耗材(低值易耗品)等;③投資品,如股票(或股權)、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古玩字畫、文藝作品等;④消耗性生物資產,如農作物、花卉、存欄待售的牲畜(非種畜、役畜)等;⑤發放給農戶的貨幣補貼,如美麗鄉村、新農村建設等項目中的補貼。
3.相關支出在會計上作為成本費用處理的建設活動。一般包括大修理、養護、維護性質的工程,如設備維修、建筑物翻修和加固、單純裝飾裝修、農田水利工程(堤防、水庫)維修、鐵路大修、道路日常養護、景觀維護等。
4.會造成重復統計的。一般包括單純購置的舊建筑物和舊設備、臨時性租賃租入(融資租賃除外)的固定資產、單位購置的商品房(包括主管部門購置商品房轉換為保障性住房)、單純土地平整、土地一級開發、圍海造地等。
四、特別說明
(一)申請獎補的高新技術企業如發生更名、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與培育標準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一個月內報告管理局。變化后不符合《發展措施》規定的,自當年變更日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補貼發放。
(二)企業研發費用支出額為企業自身投入,不包含來自各級政府部門的科技活動資金和補貼資金。
(三)企業已申請管理局發布的其他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獎補政策的,不得再申請《發展措施》確定的同類型的獎補。
(四)本申報指南所列明的獎補政策由管理局進行獎補和兌現,如企業同時符合海南省、三亞市出臺的其他相關扶持政策(除三亞市出臺政策中“研發投入類型”、“重新認定類型”獎補條款外)的,可按政策要求自行申報。
(五)享受《發展措施》獎補政策的企業,須書面承諾自獲得獎勵之日起5年內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否則應全額退回已獲得的獎補資金。
(六)《發展措施》所稱“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數;“一次性”、“最高不超過”支持標準均指單個企業。
(七)《發展措施》所涉及的金額均以“人民幣”為單位。
(八)對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或補貼的企業不再享受《發展措施》同一類別或同一事項政策獎勵或補貼。
(九)本申報指南內容如有更新調整,則以屆時更新調整后的版本為準。
附件:
1.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
??????
2.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申請表
??????
3.企業在科技城內實質性運營的證明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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