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商標品牌獎勵評審辦法》的通知政府政策
(來源: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商標品牌獎勵評審辦法》的通知
渝知發(fā)〔2022〕81號
各區(qū)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zhàn)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現將《重慶市商標品牌獎勵評審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29日
重慶市商標品牌獎勵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全市商標品牌創(chuàng)造運用水平,加強商標品牌保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重慶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的通知》(渝委發(fā)〔2022〕1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guī)劃(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辦發(fā)〔2021〕13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zhàn)略建設商標品牌強市的意見》(渝府辦發(fā)〔2018〕1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登記注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馳名商標權利人和地理標志權利人,申請商標品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 等有關規(guī)定認定的馳名商標,以及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認定的馳名商標。
本辦法所稱地理標志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注冊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
第四條 商標品牌獎勵實行評審制度。商標品牌獎勵評審遵循“科學規(guī)范、公開公正,定額定標、獎優(yōu)扶強”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商標品牌獎勵,對評審獲獎的馳名商標權利人獎勵50萬元、地理標志權利人獎勵30萬元。
對同一地理標志權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獲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不予重復獎勵。對同一商標既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又獲得地理標志注冊的,不予重復獎勵。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商標品牌獎勵的組織評審工作,設立評審工作辦公室,負責申報受理、形式審查、專家聘請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申請商標品牌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且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商標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或者地理標志注冊;
(三)申請獎勵的商標十年內未獲得過市財政商標獎勵資金;
(四)近三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受到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以及存在應退未退財政資金行為的企業(yè)和單位,不納入支持范圍。
(五)商標全體權利人同意申請。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況。
第八條 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商標品牌獎勵評審工作。由市知識產權局發(fā)布商標品牌獎勵申報通知,公布本年度商標品牌獎勵的名額、申請條件、截止日期和具體要求。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商標品牌獎勵,應當向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區(qū)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標品牌獎勵申請表;
(二)馳名商標認定批復、裁判文書等原件及復印件;地理標志商標注冊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證明銷售收入、利潤等經濟數據的材料。
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條 區(qū)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于申請材料齊備、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報送評審工作辦公室。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評審工作辦公室對區(qū)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送的商標品牌獎勵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形式審查。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辦公室選聘評審專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評審原則、條件,根據商標品牌獎勵評審細則開展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辦公室將專家評審結果報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確定擬獎勵名單。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辦公室將擬獎勵名單在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公眾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知識產權提出書面異議。
評審工作辦公室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對異議進行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獎勵資格;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獎勵名單。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辦公室按照資金撥付審批程序,及時將獎勵資金發(fā)放給獲獎商標權利人。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參與評審人員與商標品牌獎勵申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參與評審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商業(yè)秘密及商標品牌獎勵評審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參與評審人員不得私自與商標品牌獎勵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接觸,不得接受申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有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品牌獎勵評審有關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撤銷其評審資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九條 在申請、評審過程中發(fā)現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請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商標品牌獎勵;再次申請發(fā)現弄虛作假的,永久取消申請資格。對弄虛作假已獲取獎勵資金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追繳相關資金,禁止再次申請商標品牌獎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條 商標品牌獎勵資金遵循專款專用原則。申請人應當將獲得的獎勵資金用于實施商標培育、管理、保護及運用,包括商標申請注冊、建立健全商標質量管理體系、商標維權、商標品牌宣傳推廣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工商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商標品牌獎勵評審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工商發(fā)〔2018〕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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