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專利代理機構監管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各區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府政策
(來源: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專利代理機構監管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各區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根據《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為加快推進創新試點改革事項的落地實施,現將《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專利代理機構監管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各區實施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貫徹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局促進處反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7日
(聯系人:張亞東,聯系電話:83228313)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利代理機構監管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各區實施工作方案
根據《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為加快推進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事項的落地實施,將專利代理機構監管的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各區實施(以下簡稱“委托實施事項”),確保委托實施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強化對知識產權代理行業的監管,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任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以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創新知識產權服務業監管方式,推動形成專利代理監管首創性、突破性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成果,提高知識產權服務水平,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優化廣州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為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強勁動力。
堅持系統推進、制度創新、法制理念、底線思維,穩步推進委托實施事項落地實施。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持續深化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要求,保持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違法違規代理行為的高壓態勢,確保專項整治勁頭不松、措施不軟、勢頭不減,有效維護行業秩序,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2022年12月前,市局和各區局完成委托實施事項移交工作;2023年6月前,完成對各區局的業務培訓;2023年12月前,形成與營商環境創新改革事項“強化對專利代理機構的監管”相適應的監管制度,構建市區一體化的監管執法機制,在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中率先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創新改革經驗成果。
二、工作安排
(一)積極穩妥做好銜接落實工作
1. 擬制行政委托協議。市局和各區局在充分研究協商的基礎上,依法起草書面委托協議,細化明確委托事項的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內容。委托期限暫定三年,期滿后根據市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確定是否延期。(責任單位:市局促進處、法規處、各區局)
2. 召開移交工作會議。適時組織市區局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參加的委托實施事項移交工作會議,傳達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任務要求,通報相關工作進展,明確移交委托實施事項,舉行移交簽約儀式,簽訂《行政委托協議書》。(責任單位:市局促進處、辦公室、各區局)
3. 公開委托實施事項。市局和各區局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實施事項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具體內容及責任劃分等,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區局負責辦理相關事項。發揮宣傳媒體作用,擴大委托實施事項社會知曉范圍,及時總結委托事項實施過程中的好做法,加大典型經驗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責任單位:市局促進處、宣傳處、各區局)
(二)加強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
4. 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市局組織開展委托實施事項業務培訓,并將知識產權代理行業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制式文書等一并移交,及時完善有關事項的辦理流程,做好工作銜接,確保委托實施工作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市局促進處、各區局)
5. 改進創新工作方式。市局探索通過提供專用號章、提供加蓋審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設立專用電話號碼等方式,為受委托實施事項的各區局工作開展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市局促進處牽頭、辦公室配合)
6. 定期開展評估工作。市局密切跟蹤委托實施事項落實情況,切實加強對委托實施事項的監管,及時指出各區局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定期對實施工作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完善委托實施事項、以信用為基礎強化對專利代理機構監管的意見建議。(責任單位:市局促進處牽頭、信用處配合)
(三)依法做好實施工作
7. 梳理部門權責清單。市局開展部門權責清單梳理調整工作,并指導各區局主動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將承接的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納入部門權責清單管理,明確任務分工,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市局法規處、促進處)
8. 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各區局主動配合市局做好委托實施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依法加強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日常檢查和監督管理,涉及行政處罰的,在立案、調查、審查、告知、決定、送達等案件辦理過程中,嚴格規范辦事行為,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確保承接事項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各區局、市局促進處、保護處)
(四)重點專項工作
9. 打擊重點違法代理行為。加大對國家、省和市局轉送案件線索的查辦力度,對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申請行為實施“零容忍”監管。2023年6月前,集中開展1-2批次打擊無資質專利代理專項行動,建立查辦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線索臺賬,加強對出租、出借和租用、租借資質機構的監管執法。對于偽造變造公文、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等其他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的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持續有力凈化行業環境。(責任單位:各區局、市局促進處、保護處、保護中心)
10. 加強代理從業人員監管。在知識產權代理行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對涉嫌非正常專利申請量較大的機構及代理師實施重點檢查,對機構嚴控專利申請質量、落實簽名責任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進一步提升從業人員責任意識,增強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責任單位:各區局、市局促進處、保護處、保護中心)
11. 規范電商平臺型服務機構經營活動。加強對本轄區電商平臺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監督指導,督促其依法落實經營者資質、服務質量、廣告宣傳等的審核把關和監督責任,規范新模式知識產權代理和交易、運營等服務,提升知識產權服務質量。(責任單位:各區局、市局促進處、網監處、保護處、保護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將專利代理機構監管的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各區實施,是廣州市建設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的重要舉措,是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在現代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方面出新出彩的必然要求,事關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和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大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周密安排,切實做好委托事項落地實施工作。市局牽頭負責統籌協調和整體推進,相關業務處室依據職能,對各區局開展監管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各區局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確定重點區域和重點對象,認真組織開展委托事項實施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區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對各區承接實施工作方案和措施帶頭研究、認真把關。具體承接處室要增強大局意識,主動與市局相關業務處室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發現涉及其他區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協商相關區局或報告市局研究處理。對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三)嚴格程序,確保實效。委托實施事項是一項嚴肅的改革任務,要嚴格按照本方案有關要求,扎實細致做好每項工作,著力在精準化、規范化上下功夫,切實提高移交工作及具體實施的實效性,努力確保委托實施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效規范知識產權服務行業,提升服務水平,持續優化廣州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為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強勁動力。
附件:1.行政委托協議書
2.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具體條款規定
附件1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行政委托協議書
委托單位: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單位:
法定代表人: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推動廣州建設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優化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6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2〕1號),特簽訂本行政委托協議書。
一、委托事項范圍
受委托單位負責對所在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違法行為,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
二、受委托事項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名義,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管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行政處罰。包括下列情形:
1. 對專利代理師未依照《專利代理條例》規定進行備案,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違反《專利代理條例》規定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詳見《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內容。
2. 對專利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詳見《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內容。
(二)行政檢查:與上述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執業監督)。詳見《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內容。
三、法律責任
(一) 委托單位責任
1. 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事項權限范圍內實施日常工作。
2. 承擔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實施委托事項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單位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 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予以糾正或撤銷;如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委托單位可以終止委托。
(二) 受委托單位責任
1. 受委托單位只能以委托單位名義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
2. 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行為時,應按法定程序實施。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3. 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的行政活動。
4. 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監督和培訓,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工作。
5. 嚴格按照行政委托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有關行政文書。
6. 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配套制度。
7. 委托期間向委托單位報告委托行政職權實施情況,報送相關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四、委托期限
從2022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止。本委托書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屆滿后,根據市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確定是否延期。本委托書一式四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二份。
委托單位(蓋章) 受委托單位(蓋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知識產權局)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具體條款規定
一、《專利代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二)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專利代理師承辦與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專利代理業務;
(四)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專業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專利代理師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專利代理機構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應當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檢查、監督。該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檢查、監督。在檢查過程中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發現違法違規情況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對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專利代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進行實地檢查。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檢查、監督:
(一) 專利代理機構是否符合執業許可條件;
(二)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規定;
(三) 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的信息是否真實、完整、有效,與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司法行政部門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 專利代理機構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五) 專利代理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制度和運營制度等情況;
(六) 專利代理師是否符合執業條件并履行備案手續;
(七) 未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是否存在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進行檢查監督時,應當將檢查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檢查監督人員簽字后歸檔。當事人應當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檢查監督,接受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或者人員,可以進行警示談話、提出意見,督促及時整改。
第五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
(一)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 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
(三) 詆毀其他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機構,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嚴重擾亂行業秩序,受到有關行政機關處罰;
(四) 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
(五) 專利代理師從專利代理機構離職未妥善辦理業務移交手續,造成嚴重后果;
(六) 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信息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的登記信息或者實際情況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給社會公眾造成重大誤解;
(七) 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備案,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
(八) 默許、指派專利代理師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者審核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
(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嚴重擾亂行業秩序。
第五十三條 專利代理師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對于非經本人辦理的專利事務,專利代理師有權拒絕在相關法律文件上簽名。專利代理師因專利代理質量等原因給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簽名的專利代理師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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