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耳罩的群組會話特征在審
| 申請號: | 202110653497.7 | 申請日: | 2017-07-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382101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9-10 |
| 發明(設計)人: | 簡·里哈 | 申請(專利權)人: | 霍尼韋爾國際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05 | 分類號: | H04M1/05;H04M1/60;H04M1/72412;H04M3/56;H04R1/10;H04R5/033;H04W4/021;H04W4/029;H04W4/16;H04W76/11;H04W76/14;H04R29/00;H04W8/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蔣駿;陳嵐 |
| 地址: | 美國新***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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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耳罩 會話 特征 | ||
本發明涉及用于耳罩的群組會話特征。本發明的實施方案包括通信系統以及用于建立無線通信系統的方法。方法可包括:由第一頭戴式受話器監測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當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小于預定義的限制時,建立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語音信道;允許經由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語音信道進行語音通信,其中第一頭戴式受話器和第二頭戴式受話器包括麥克風和揚聲器;以及當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增加到大于預定義的限制時,終止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所建立的語音信道。
相關母案申請
本申請為2019年2月28日提交的申請號為201780053210.9的專利申請的分案申請。
背景技術
當工地可能具有潛在有害的因素諸如高噪聲水平、有害物質或化學品、或危險裝備時,用戶可能需要個人防護裝備(PPE)才能進入工地。PPE可包括耳罩、安全帽、頭盔、靴子、護目鏡、手套、套裝、頭罩、氣體檢測器、防護服、聽力保護裝置、圍嘴、工裝褲、安全背心、氣體檢測器、呼吸系統以及其他PPE設備。用戶在進入工地時可能需要佩戴多種PPE設備。
發明內容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建立無線通信系統的方法可包括:由第一頭戴式受話器監測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當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小于預定義的限制時,建立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語音信道;允許經由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語音信道進行語音通信,其中第一頭戴式受話器和第二頭戴式受話器包括麥克風和揚聲器;以及當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增加到超過(大于)預定義的限制時,終止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所建立的語音信道。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通信系統可包括: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該第一頭戴式受話器包括聽力保護裝置、麥克風、揚聲器和無線模塊;第二頭戴式受話器,該第二頭戴式受話器包括聽力保護裝置、麥克風、揚聲器和無線模塊,其中所述頭戴式受話器中的至少一者被配置為監測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當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小于預定義的限制時,建立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語音信道;允許經由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語音信道進行語音通信;以及當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增加到超過(大于)預定義的限制時,終止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所建立的語音信道。
在一個實施方案中,頭戴式受話器可包括聽力保護裝置、麥克風、揚聲器和無線模塊,其中該頭戴式受話器被配置為監測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當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小于預定義的限制時,建立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語音信道;允許經由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語音信道進行語音通信;以及當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距離增加到超過(大于)預定義的限制時,終止第一頭戴式受話器與第二頭戴式受話器之間的所建立的語音信道。
附圖說明
為了更全面地理解本公開,現在參照以下結合附圖和詳細說明所作的簡要說明,在附圖中相似的附圖標記代表相似的部件。
圖1示出了根據本公開的實施方案的頭戴式受話器的框圖;并且
圖2示出了根據本公開的實施方案的通信系統。
具體實施方式
首先應當理解,盡管以下示出了一個或多個實施方案的示例性實施方式,但是可以使用任何數量的、無論是當前己知的還是尚不存在的技術來實現所公開的系統和方法。本公開決不應當限于下文所示的示例性實施方式、附圖和技術,而是可以在所附權利要求書的范圍及其等同物的全部范圍內進行修改。
以下簡短術語定義應適用于整個申請文件:
術語“包括”意指包括但不限于,并且應以在專利上下文中通常使用的方式加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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