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基于“互聯網+”技術的癥狀群管理個性化推薦平臺有效
| 申請號: | 202110403849.3 | 申請日: | 2021-04-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160972B | 公開(公告)日: | 2023-03-24 |
| 發明(設計)人: | 楊巧芳;張新;鄭改改;田煥 | 申請(專利權)人: | 阜外華中心血管病醫院 |
| 主分類號: | G16H50/20 | 分類號: | G16H50/20 |
| 代理公司: | 宿州智海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4145 | 代理人: | 李曉峰 |
| 地址: | 450000 河*** | 國省代碼: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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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基于 互聯網 技術 癥狀 管理 個性化 推薦 平臺 | ||
1.一種基于“互聯網+”技術的癥狀群管理個性化推薦平臺,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包括多個通過互聯網通信鏈連接的終端設備,所述終端設備包括移動終端和桌面終端;
其特征在于:
多個終端設備通過所述互聯網通信鏈構成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普通數據共享節點;
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還包括創世節點和智能合約;
所述智能合約限定終端設備成為所述創世節點的條件,在預定時間段內接收到所述智能合約的第一終端設備可成為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所述創世節點;
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還包括廣播節點和共識節點;
所述廣播節點用于在所述預定時間段之外,接收第二終端設備加入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第一請求,并將所述第一請求發送至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中的所述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和創世節點;
所述共識節點基于所述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和/或創世節點對于所述第一請求的反饋,判定是否將所述第二終端設備構成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普通數據共享節點;
所述共識節點基于所述創世節點對于所述第一請求的反饋,判定是否將所述第二終端設備構成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具體包括:
若超過第一比例的所述創世節點同意所述第一請求,則將所述第二終端設備構成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普通數據共享節點;
所述共識節點基于所述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對于所述第一請求的反饋,判定是否將所述第二終端設備構成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具體包括:
若所有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對應的終端設備在請求加入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時發送的第三請求與所述第一請求均不相同,則將所述第二終端設備構成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普通數據共享節點;
所述共識節點基于所述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對于所述第一請求的反饋,判定是否將所述第二終端設備構成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具體包括:
若存在第三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對應的終端設備在請求加入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時發送的第三請求與所述第一請求相同,則判斷所述第三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對應的終端設備的類型與所述第二終端設備是否相同;
如果不同,則將所述第二終端設備構成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普通數據共享節點。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基于“互聯網+”技術的癥狀群管理個性化推薦平臺,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終端設備加入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第一請求,包括如下內容:
第二終端設備的類型、第二終端設備對應的用戶提交的第一癥狀數據以及第一診斷數據。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基于“互聯網+”技術的癥狀群管理個性化推薦平臺,其特征在于:
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每一個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對應的終端設備用戶,通過向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發送第二請求,獲得個性化推薦結果;
所述第二請求與所述第一請求不同,所述第二請求包括第二癥狀數據。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基于“互聯網+”技術的癥狀群管理個性化推薦平臺,其特征在于:
每個所述移動終端具備預定大小的存儲空間,所述存儲空間分為第一子區間和第二子區間;
若所述第二終端設備為移動終端,則將所述第一癥狀數據存儲于所述第一子區間,將所述第一診斷數據存儲于第二子區間;
所述共識節點基于所述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對于所述第一請求的反饋,判定是否將所述第二終端設備構成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具體包括:
若存在第三普通數據共享節點對應的第三移動終端在請求加入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時發送的第三請求與所述第一請求相同,則獲取所述第三移動終端的所述第一子區間和第二子區間的大小;
基于所述第三移動終端的所述第一子區間和第二子區間的大小,和所述第二終端設備的所述第一子區間和第二子區間的大小,判斷是否將所述第二終端設備構成所述個性化推薦平臺的普通數據共享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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