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在審
| 申請號: | 202110246401.5 | 申請日: | 2021-03-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976006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6-18 |
| 發明(設計)人: | 唐曉俊;戚琛琛;童巍;衛華興;陳麗;朱禛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電器科學研究院 |
| 主分類號: | B25J11/00 | 分類號: | B25J11/00;G01D21/02;G01S19/50 |
| 代理公司: | 上海璀匯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1367 | 代理人: | 王文穎 |
| 地址: | 200063 ***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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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城市 綜合 管廊用 軌道 巡檢 機器人 | ||
1.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其特征在于,包括巡檢軌道(1)、機箱(3)和驅動模塊(6),巡檢軌道(1)上設有可沿著巡檢軌道(1)移動的驅動模塊(6),機箱(3)內設有充蓄電模塊和分析控制模塊,驅動模塊(6)與機箱(3)連接,巡檢軌道(1)端部設有與充蓄電模塊相匹配的充電樁(2),機箱(3)的內部固定有旋轉電機,旋轉電機的輸出軸上固定有旋轉箱(4),旋轉箱(4)上設有無線通訊模塊、實時監控模塊和GPS定位模塊;分析控制模塊分別與旋轉電機、充蓄電模塊、驅動模塊(6)、無線通訊模塊、實時監控模塊及GPS定位模塊電性連接。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機箱(3)設于巡檢軌道(1)內側,驅動模塊(6)設于機箱(3)內部。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模塊(6)包括兩個驅動輪(6c),兩個驅動輪(6c)對稱放置,兩個驅動輪(6c)滾動設于巡檢軌道(1)內。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巡檢軌道(1)的兩側設有對稱的行走槽(1a),驅動輪(6c)滾動設于對應位置的行走槽(1a)內部。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巡檢軌道(1)的下端開設有裝卸孔,裝卸孔與行走槽(1a)相通,且裝卸孔的長度大于驅動輪(6c)的直徑,裝卸孔內部可拆卸地固定有安裝塊(1b)。
6.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模塊(6)還包括驅動箱(6a)和差速控制單元(6d),驅動箱(6a)固定在機箱(3)內部,驅動箱(6a)的兩側均固定有驅動電機(6b),驅動電機(6b)的輸出軸均伸出機箱(3),兩個驅動輪(6c)分別固定在驅動電機(6b)的輸出軸上,差速控制單元(6d)設于驅動箱(6a)內部;差速控制單元(6d)分別與驅動電機(6b)及分析控制模塊電性連接。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蓄電模塊包括蓄電池和充電觸頭(7),蓄電池固定在機箱(3)內部,充電觸頭(7)固定在驅動箱(6a)上,且充電觸頭(7)伸出機箱(3);蓄電池分別與充電觸頭(7)和分析控制模塊電性連接。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其特征在于,當所述的驅動模塊(6)移動至充電樁(2)位置時,充電觸頭(7)與充電樁(2)接觸并充電。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實時監控模塊包括傳感組件和攝像頭(5),傳感組件和攝像頭(5)均固定在旋轉箱(4)上;攝像頭(5)、傳感組件均與分析控制模塊電性連接。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一種城市綜合管廊用軌道巡檢機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傳感組件包括溫度傳感器、濕度傳感器和紅外傳感器;溫度傳感器、濕度傳感器和紅外傳感器均與分析控制模塊電性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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