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無人車和物件存取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2023285969.8 | 申請日: | 2020-12-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15157967U | 公開(公告)日: | 2021-12-14 |
| 發明(設計)人: | 馮威棠;黃勤達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門市云訊電子設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G1/04 | 分類號: | B65G1/04;B65G1/137;B65G35/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超凡宏宇專利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11463 | 代理人: | 王雪莎 |
| 地址: | 529000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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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無人 物件 存取 設備 | ||
1.一種無人車,其特征在于,包括車體(1)和固定機構(2);
所述車體(1)上設置有承載部(10),所述車體(1)能夠移動至抵接在作業箱(3)的設置有通口(4)的側壁處,并使所述承載部(10)位于所述通口(4)的下方;
當所述作業箱(3)內的物件容器(5)位于所述通口(4)處時,所述物件容器(5)部分外露于所述通口(4)之外,所述承載部(10)用于支撐所述物件容器(5)的外露部分;
所述固定機構(2)安裝在所述車體(1)的承載部(10)上,用于與所述承載部(10)上的物件容器(5)連接或分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車體(1)上設置有容納槽(11),所述承載部(10)位于所述容納槽(11)的槽底上;
所述容納槽(11)的其中一側設置有開口(110),所述開口(110)供所述物件容器(5)進出所述容納槽(11);
沿所述物件容器(5)進出所述容納槽(11)的方向,所述承載部(10)的寬度小于所述物件容器(5)的寬度。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無人車,其特征在于,沿所述物件容器(5)進出所述容納槽(11)的方向,所述承載部(10)的寬度等于所述物件容器(5)的寬度的三分之二。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無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納槽(11)的未設置有所述開口(110)的側壁的內側均安裝有一個所述固定機構(2)。
5.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無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機構(2)為電動固定件,所述電動固定件安裝在所述承載部(10)的上方并能夠升降,所述電動固定件用于在下降時固定在所述承載部(10)上的物件容器(5)上,以使所述固定機構(2)與所述物件容器(5)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無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固定件為電動插銷,所述物件容器(5)上設置有與所述電動插銷對應的插孔(50)。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無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固定件為電動壓頭。
8.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無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機構(2)為觸碰開關,所述觸碰開關安裝在所述承載部(10)上;
所述觸碰開關用于在所述通口(4)處的物件容器(5)到達所述承載部(10)上時,被所述物件容器(5)觸發而與所述物件容器(5)連接,以及,在所述承載部(10)上的物件容器(5)到達所述通口(4)處時,被所述物件容器(5)觸發而與所述物件容器(5)分離。
9.一種物件存取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作業箱(3)和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無人車;
所述作業箱(3)的側壁上設置有通口(4),所述作業箱(3)內部設置有貨架(31)和運輸機構(30),所述運輸機構(30)用于在所述貨架(31)和所述通口(4)之間運送物件容器(5),并能夠使得所述物件容器(5)外露于所述通口(4)之外。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物件存取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運輸機構(30)包括直線導軌;
所述直線導軌的其中一端伸出于所述通口(4)之外并能夠位于所述車體(1)的承載部(10)的下方,所述直線導軌用于支撐物件容器(5),且所述直線導軌上的滑塊能夠與所述物件容器(5)連接,以帶動所述物件容器(5)沿所述直線導軌的長度方向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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