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減震機構及投影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2021106273.1 | 申請日: | 2020-06-16 |
| 公開(公告)號: | CN212455349U | 公開(公告)日: | 2021-02-02 |
| 發明(設計)人: | 周志成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16F15/08 | 分類號: | F16F15/08;G03B21/20;G02B26/00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蔡洪貴 |
| 地址: | 中國臺灣新竹*** | 國省代碼: | 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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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減震 機構 投影 裝置 | ||
1.一種減震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減震機構包括第一殼體、第二殼體、支架、震動件以及緩沖元件,其中:
所述第一殼體包括第一抵壓部;
所述第二殼體可拆卸地固定于所述第一殼體,且包括第二抵壓部;
所述支架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位于所述第一抵壓部及所述第二抵壓部之間;
所述震動件固定于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二部分;以及
所述緩沖元件設置于所述第一抵壓部與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之間及所述第二抵壓部與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之間,所述第一抵壓部及所述第二抵壓部抵壓所述緩沖元件,而夾置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減震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包括位于所述第一部分的第一孔洞,所述第一抵壓部包括凸柱,所述凸柱被所述緩沖元件包覆且穿設于所述第一孔洞。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減震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抵壓部包括第二孔洞,所述凸柱伸入于所述第二孔洞。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減震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緩沖元件包括第一緩沖墊及第二緩沖墊,所述第一緩沖墊設置于所述第一抵壓部與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之間,所述第二緩沖墊設置于所述第二抵壓部與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之間。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減震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具有接觸所述緩沖元件的第一粗糙面或第一微結構表面。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減震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抵壓部具有朝向所述第一部分且接觸所述緩沖元件的第二粗糙面或第二微結構表面,或/且所述第二抵壓部具有朝向所述第一部分且接觸所述緩沖元件的第三粗糙面或第三微結構表面。
7.一種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影裝置包括第一光機殼體、第二光機殼體、支架、轉輪以及緩沖元件,其中:
所述第一光機殼體包括第一抵壓部;
所述第二光機殼體可拆卸地固定于所述第一光機殼體,且包括第二抵壓部;
所述支架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位于所述第一抵壓部及所述第二抵壓部之間;
所述轉輪固定于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二部分;以及
所述緩沖元件設置于所述第一抵壓部與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之間及所述第二抵壓部與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之間,所述第一抵壓部及所述第二抵壓部抵壓所述緩沖元件,而夾置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機殼體及所述第二光機殼體共同圍繞出腔體,且所述第一抵壓部、所述第二抵壓部、所述支架與所述轉輪位于所述腔體內。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包括位于所述第一部分的第一孔洞,所述第一抵壓部包括凸柱,所述凸柱被所述緩沖元件包覆且穿設于所述第一孔洞。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抵壓部包括第二孔洞,所述凸柱伸入于所述第二孔洞。
11.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緩沖元件包括第一緩沖墊及第二緩沖墊,所述第一緩沖墊設置于所述第一抵壓部與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之間,所述第二緩沖墊設置于所述第二抵壓部與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之間。
12.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所述第一部分具有接觸所述緩沖元件的第一粗糙面或第一微結構表面。
13.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抵壓部具有朝向所述第一部分且接觸所述緩沖元件的第二粗糙面或第二微結構表面,或/且所述第二抵壓部具有朝向所述第一部分且接觸所述緩沖元件的第三粗糙面或第三微結構表面。
14.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轉輪包括色輪或熒光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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