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觸控顯示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2011394385.6 | 申請日: | 2020-12-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416187B | 公開(公告)日: | 2023-05-09 |
| 發明(設計)人: | 陳冠吾;郭峻言 | 申請(專利權)人: |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3/044 | 分類號: | G06F3/044;G06F3/041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立康律師事務所 11805 | 代理人: | 梁揮;孟超 |
| 地址: | 中國臺灣新竹科***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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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顯示裝置 | ||
1.一種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板;以及
多個發光單元,接合到所述基板,其中所述多個發光單元的每一者包括至少一發光元件,且所述多個發光單元的第一發光單元包括至少一感測元件;
其中在所述第一發光單元中,所述至少一感測元件位于所述至少一發光元件與所述基板之間,且所述至少一感測元件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與所述至少一發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重疊;
所述至少一發光元件的每一者包括發光二極管晶粒及發光線路,所述至少一感測元件的每一者包括感測電極及感測線路,且所述發光線路與所述感測線路電性分離;
所述基板還包括發光傳輸線路與感測傳輸線路,所述發光傳輸線路與所述感測傳輸線路電性分離,且所述發光傳輸線路連接所述發光線路,所述感測傳輸線路連接所述感測線路。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發光單元的所述每一者是所述第一發光單元。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發光單元包括多個發光元件,而所述至少一感測元件的數量為一個,且所述多個發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與所述一個感測元件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重疊。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發光單元的第二發光單元不包括感測元件。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發光單元設置于所述基板的中心區,而所述第二發光單元設置于所述基板的周邊區,且所述周邊區圍繞所述中心區。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發光單元包括多個發光元件,所述多個發光元件的第一發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與所述至少一感測元件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重疊。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發光元件的第二發光元件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未與所述至少一感測元件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重疊。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發光元件設置于所述第一發光單元的中心區,而所述第二發光元件設置于所述第一發光單元的周邊區,且所述周邊區圍繞所述中心區。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發光元件與所述第二發光元件的數量分別為多個,且所述多個第一發光元件與所述多個第二發光元件交錯設置。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發光單元的所述每一者更包括載板,所述載板接合到所述基板,且所述至少一發光元件與所述至少一感測元件設置于對應的載板。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線路包括正極線路與負極線路,且所述正極線路與所述負極線路電性分離。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感測電極包括傳送電極與接收電極,且所述傳送電極與所述接收電極電性分離。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傳送電極與所述接收電極皆平行所述基板的表面設置。
14.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傳送電極與所述接收電極皆垂直所述基板的表面設置。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二極管晶粒包括微發光二極管晶粒、次毫米發光二極管晶粒、或上述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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