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市場環境下基于發電容量控制的電力系統調度方法及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2011176043.7 | 申請日: | 2020-10-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350308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2-09 |
| 發明(設計)人: | 陳啟鑫;郭鴻業;夏清;康重慶;張維靜 | 申請(專利權)人: | 清華大學 |
| 主分類號: | H02J3/00 | 分類號: | H02J3/00;H02J3/46 |
| 代理公司: | 北京清亦華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01 | 代理人: | 張大威 |
| 地址: | 10008***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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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市場環境 基于 發電 容量 控制 電力系統 調度 方法 裝置 | ||
1.一種市場環境下基于發電容量控制的電力系統調度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獲取市場中所有主體的發電容量,確定所述市場的市場用電容量,并計算市場供需比及每個市場主體的剩余供給指數;
以充分競爭的供需比例為指導,設定充分競爭環境的標準市場剩余供給指數,以檢測各市場主體的行使市場力能力;以及
根據發電容量控制策略調整具有市場力能力的市場主體的市場競爭容量;
將優化調整后的各市場主體容量約束納入市場調度優化模型,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優化目標進行全網調度優化。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檢測各市場主體的行使市場力能力,包括:
若任一市場主體的剩余供給指數小于預設的標準剩余供給指數,則判定市場主體的剩余供給指數超標,具備市場力能力;
若市場主體的剩余供給指數大于或等于所述預設的標準剩余供給指數,則說明市場主體合格,不具備市場力能力。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據發電容量控制策略調整具有市場力能力的市場主體的市場競爭容量,包括:
依據標準剩余供給指數的供需比例,將市場主體申報容量劃分為市場競爭容量與管制容量,使得保證所有市場主體均不具備市場力能力的情況下,調整各市場主體的市場競爭容量。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剩余供給指數的計算公式為:
其中,為市場主體j的剩余供給指數,S0為所有準入市場主體的總發電容量,Sj為市場主體j所有準入機組i的發電容量,D0為目標交易時段的市場總需求。PiGmax表示機組i的發電容量;Ωj表示市場主體j的集合。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電力系統調度優化的目標函數為:
其中,N表示機組的總臺數;T表示所考慮的總時段數,Pi,t表示機組i在時段t的出力;Ci,t(Pi,t)為機組i在時段t的運行費用。
6.一種市場環境下基于發電容量控制的電力系統調度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計算模塊,用于獲取市場中所有主體的發電容量,確定所述市場的市場用電容量,并計算市場供需比及每個市場主體的剩余供給指數;
檢測模塊,用于以充分競爭的供需比例為指導,設定充分競爭環境的標準市場剩余供給指數,以檢測各市場主體的行使市場力能力;以及
調整模塊,用于根據發電容量控制策略調整具有市場力能力的市場主體的市場競爭容量;
優化模塊,用于將優化調整后的各市場主體容量約束納入市場調度優化模型,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優化目標進行全網調度優化。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檢測模塊,具體用于:
若任一市場主體的剩余供給指數小于預設的標準剩余供給指數,則判定市場主體的剩余供給指數超標,具備市場力能力;
若市場主體的剩余供給指數大于或等于所述預設的標準剩余供給指數,則說明市場主體合格,不具備市場力能力。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調整模塊,具體用于:
依據標準剩余供給指數的供需比例,將市場主體申報容量劃分為市場競爭容量與管制容量,使得保證所有市場主體均不具備市場力能力的情況下,調整各市場主體的市場競爭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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