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用于治療疼痛和阿片樣物質(zhì)腸功能障礙綜合征的氫嗎啡酮和納洛酮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2011135556.3 | 申請日: | 2014-11-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716955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4-30 |
| 發(fā)明(設計)人: | 海倫·凱瑟琳·達納格爾;哈?!つ潞蹦?/a>;馬爾科姆·沃爾登;杰夫雷·格拉爾德·海斯;喬納森·奧利佛·懷特豪斯;廷那亞姆·納加納坦·克里希納穆爾蒂;里卡多·阿爾貝托·瓦爾加什蘭松 | 申請(專利權)人: | 歐洲凱爾特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485 | 分類號: | A61K31/485;A61P1/10;A61P29/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鄭斌;張福譽 |
| 地址: | 盧森堡***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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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治療 疼痛 阿片 物質(zhì) 功能障礙 綜合征 嗎啡 納洛酮 | ||
1.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用于通過經(jīng)口施用相當于約2mg且包括約2mg至約64mg且包括約64mg鹽酸氫嗎啡酮日用量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相當于約4mg且包括約4mg至約128mg且包括約128mg鹽酸納洛酮日用量的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在患者中治療疼痛。
2.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用于通過經(jīng)口施用相當于約2mg且包括約2mg至約64mg且包括約64mg鹽酸氫嗎啡酮日用量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相當于約4mg且包括約4mg至約128mg且包括約128mg鹽酸納洛酮日用量的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在患者中治療疼痛以及預防和/或降低阿片樣物質(zhì)誘導的便秘。
3.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用于通過經(jīng)口施用相當于約2mg且包括約2mg至約64mg且包括約64mg鹽酸氫嗎啡酮日用量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相當于約4mg且包括約4mg至約128mg且包括約128mg鹽酸納洛酮日用量的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在患者中治療疼痛,并且其中由于在阿片樣物質(zhì)拮抗劑不存在下用阿片樣物質(zhì)治療,所述患者經(jīng)歷阿片樣物質(zhì)誘導的便秘。
4.權利要求1、2或3中任一項所述應用的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中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以相當于約8mg且包括約8mg至約48mg且包括約48mg鹽酸氫嗎啡酮的日用量施用,并且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以相當于約16mg且包括約16mg至約96mg且包括約96mg鹽酸納洛酮的日用量施用。
5.權利要求1、2、3或4中任一項所述應用的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中所述組合以適于每12或24小時施用的固體經(jīng)口延長釋放藥物組合物的形式提供。
6.權利要求1、2、3或4中任一項所述應用的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中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以相當于約4mg且包括約4mg至約24mg且包括約24mg鹽酸氫嗎啡酮的量每12小時施用,并且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以相當于約8mg且包括約8mg至約48mg且包括約48mg鹽酸納洛酮的量每12小時伴隨施用。
7.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用于通過經(jīng)口施用相當于約48mg鹽酸氫嗎啡酮日用量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相當于約96mg鹽酸納洛酮日用量的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在患者中治療疼痛。
8.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用于通過經(jīng)口施用相當于約48mg鹽酸氫嗎啡酮日用量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相當于約96mg鹽酸納洛酮日用量的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在患者中治療疼痛和/或降低阿片樣物質(zhì)誘導的便秘。
9.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用于通過經(jīng)口施用相當于約48mg鹽酸氫嗎啡酮日用量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相當于約96mg鹽酸納洛酮日用量的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在患者中治療疼痛,其中由于在阿片樣物質(zhì)拮抗劑不存在下用阿片樣物質(zhì)治療,所述患者經(jīng)歷阿片樣物質(zhì)誘導的便秘。
10.權利要求8、9或10中任一項所述應用的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中所述組合以適于每24小時施用的固體經(jīng)口延長釋放藥物組合物的形式提供。
11.權利要求8、9或10中任一項所述應用的重量比相當于約1∶2鹽酸氫嗎啡酮∶鹽酸納洛酮的氫嗎啡酮或其可藥用鹽和納洛酮或其可藥用鹽的組合,其中所述組合以適于每12小時施用并且包含24mg鹽酸氫嗎啡酮和48mg鹽酸納洛酮的固體經(jīng)口延長釋放藥物組合物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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