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減弱漩渦脫落引起的管系振動的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857021.0 | 申請日: | 2020-08-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253882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1-22 |
| 發明(設計)人: | 蔡坤;武心壯;秦潔;鄒建榮;張玉;蔡奕霖;沈小要;邱健;施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16L55/02 | 分類號: | F16L55/02;F16L55/04 |
| 代理公司: | 上海精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1253 | 代理人: | 劉寧 |
| 地址: | 200233***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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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減弱 漩渦 脫落 引起 振動 裝置 | ||
本發明公開了一種減弱漩渦脫落引起的管系振動的裝置,所述裝置為堆焊(5),所述堆焊(5)焊接在主管道(1)內部靠近所述主管道(1)與分支管道(3)接連處的主管道三通(4)上。該設計在主管道三通上游進行堆焊,通過堆焊改變了管道內局部流體的流向,從而削弱了主管道中流體在三通處形成的漩渦,進而抑制漩渦波動在支管中由于與聲頻偶合被放大,從而降低管系的振動。該設計從削弱三通處漩渦出發,抑制聲共振現象,降低管系振動,消除了管道由于聲共振引起的應力過大或者疲勞,提高了管系的安全性。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管系振動技術領域,特別是屬于降低漩渦脫落引起的管系振動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在電力、化工和軍工等場合,廣泛存在流體管系振動現象,振動本身跟管系結構、流體工況和運行方式有關。部分振動可以在設計階段考慮,但是由于制造安裝等偏差存在,有些振動無法再設計階段全部解決。消除振動的手段也有很多,但是由于空間等因素限制,所以解決振動問題的方法也被受限。聲共振是流體激起振動與聲頻率耦合產生的共振現象,多出現在帶有支管的主管道中,可以通過改變支管的尺寸和長度避開,但是由于三通制造或布置空間的限制,造成支管的修改并不容易。因此,可以通過設計一種不改變支管尺寸和布置走向的方案抑制聲共振現象,降低管系振動。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減弱漩渦脫落引起的管系振動的設計,該設計在主管道三通上游進行堆焊,通過堆焊改變了管道內局部流體的流向,從而削弱了主管道中流體在三通處形成的漩渦,進而抑制漩渦波動在支管中由于與聲頻偶合被放大,從而降低管系的振動。該設計從削弱三通處漩渦出發,抑制聲共振現象,降低管系振動,消除了管道由于聲共振引起的應力過大或者疲勞,提高了管系的安全性。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減弱漩渦脫落引起的管系振動的裝置,所述裝置為堆焊(5),所述堆焊(5)焊接在主管道(1)內部靠近所述主管道(1)與分支管道(3)接連處的主管道三通(4)上。
減弱漩渦脫落引起的管系振動的設計,該設計在主管道三通上游進行堆焊,通過堆焊改變了管道內局部流體的流向,從而削弱了主管道中流體在三通處形成的漩渦,進而抑制漩渦波動在支管中由于與聲頻偶合被放大,從而降低管系的振動。該設計從削弱三通處漩渦出發,抑制聲共振現象,降低管系振動,消除了管道由于聲共振引起的應力過大或者疲勞,提高了管系的安全性。
附圖說明
圖1為一種減弱漩渦脫落引起的管系振動的設計流程簡圖;
其中:1—主管道;2—流體;3—分支管;4—主管道三通;5—堆焊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更清晰的理解本發明,下面以避免漩渦脫落引起的管系振動的運行為例,結合圖1對本發明的減弱漩渦脫落引起的管系振動的設計作進一步說明。
減弱漩渦脫落引起的管系振動的設計可用于由于三通處流體漩渦脫落聲共振引起的振動場合,比如電力、化工、軍工等行業,該設計主要包括引流管、增壓件以及閥門。在系統運行期間,主管道1中的流體2,流經主管道三通4時,產生漩渦脫落現象,漩渦脫落的頻率如果與支管3中的聲頻相同或接近,就會產生聲共振,會加劇管道的振動,如果聲共振頻率再與管系的結構頻率相同會接近,會進一步加劇管道的振動。增加堆焊后主管道1中的流體2經過堆焊5改變了流動方向后再流向三通4處,從而削弱三通4處的漩渦,抑制聲共振現象,降低管系振動。
上述過程在主管道三通上游進行堆焊,通過堆焊改變了管道內局部流體的流向,從而削弱了主管道中流體在三通處形成的漩渦,進而抑制漩渦波動在支管中由于與聲頻偶合被放大,從而降低管系的振動。該設計從削弱三通處漩渦出發,抑制聲共振現象,降低管系振動,消除了管道由于聲共振引起的應力過大或者疲勞,提高了管系的安全性。
顯然,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本發明進行各種改動和變型而不脫離本發明的精神和范圍。這樣,倘若對本發明的這些修改和變型屬于本發明權利要求及其同等技術的范圍之內,則本發明也意圖包含這些改動和變型在內。上述實施例或實施方式只是對本發明的舉例說明,本發明也可以以其它的特定方式或其它的特定形式實施,而不偏離本發明的要旨或本質特征。因此,描述的實施方式從任何方面來看均應視為說明性而非限定性的。本發明的范圍應由附加的權利要求說明,任何與權利要求的意圖和范圍等效的變化也應包含在本發明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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