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MDM2抑制劑的藥物組合物及其在預防和/或治療疾病中的用途有效
| 申請號: | 202010722724.2 | 申請日: | 2020-07-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294965B | 公開(公告)日: | 2023-03-14 |
| 發明(設計)人: | 楊大俊;翟一帆;唐秋瓊;方東;鄧靜 | 申請(專利權)人: | 蘇州亞盛藥業有限公司;亞盛醫藥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45/06 | 分類號: | A61K45/06;A61K31/437;A61K31/407;A61K31/7068;A61K31/565;A61K31/506;A61K31/519;A61K31/4439;A61P35/00;A61P35/02;A61P7/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崔錫強 |
| 地址: | 215000 江蘇省蘇州市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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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mdm2 抑制劑 藥物 組合 及其 預防 治療 疾病 中的 用途 | ||
1.藥物組合物,其包含MDM2抑制劑和一種或多種抗癌劑以及任選的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稀釋劑或賦形劑,其中所述MDM2抑制劑是化合物2及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其中抗癌劑選自阿扎胞苷、地西他濱、阿糖胞苷中的一種或多種;
其中所述MDM2抑制劑與所述抗癌劑的重量比為100:1至1:10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呈片劑、膠囊劑、顆粒劑、糖漿劑、粉劑、錠劑、藥囊、扁囊劑、酏劑、混懸劑、乳劑、溶液、氣霧劑、軟膏劑、乳膏劑和注射劑的形式。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MDM2抑制劑與所述抗癌劑的重量比為100:1,95:1,90:1,85:1,80:1,75:1,70:1,65:1,60:1,55:1,50:1,45:1,40:1,35:1,30:1,25:1,20:1,15:1,10:1,9:1,8:1,7:1,6:1,5:1,4:1,3:1,2:1,0.8:1,1:1,1.6:1,8:15,1:2,1:3,1:4,1:5,1:6,1:7,1:8,1:9,1:10,1:15,1:20,1:25,1:30,1:35,1:40,1:45,1:50,1:55,1:60,1:65,1:70,1:75,1:80,1:85,1:90,1:95或1:100。
4.MDM2抑制劑與一種或多種抗癌劑相結合在制備用于預防和/或治療癌癥的藥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MDM2抑制劑是化合物2及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其中所述抗癌劑選自阿扎胞苷、地西他濱、阿糖胞苷中的一種或多種;
所述癌癥選自急性髓細胞白血病(AML)、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MDS);
其中所述MDM2抑制劑與所述抗癌劑的重量比為100:1至1:100。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被制備成將所述MDM2抑制劑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以0.0025-5000mg/日的量給藥的形式。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被制備成將所述MDM2抑制劑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以下列日劑量給藥的形式:0.005、0.05、0.5、5、10、20、30、40、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550、600、650、700、750、800、850、900、95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4500或5000mg/日。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被制備成將一種或多種所述抗癌劑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以0.0025-5000mg/日的量給藥的形式。
8.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被制備成將一種或多種所述抗癌劑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以下列日劑量給藥的形式:0.005、0.05、0.5、5、10、20、30、40、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550、600、650、700、750、800、850、900、95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4500或5000mg/日的量給藥。
9.根據權利要求4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被制備成將所述MDM2抑制劑與一種或多種所述抗癌劑同時、并行或組合給藥的形式。
10.根據權利要求4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用于將所述MDM2抑制劑與一種或多種所述抗癌劑連續給藥至少3天、至少4天、至少5天、至少6天、至少7天、至少8天、至少9天、至少10天、至少11天、至少12天、至少13天、至少14天、至少15天、至少16天、至少17天、至少18天、至少19天、至少20天、至少21天、至少22天、至少23天、至少24天、至少25天、至少30天、至少35天、至少40天、至少45天或至少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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