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141919.8 | 申請日: | 2020-03-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657886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9-15 |
| 發明(設計)人: | 梁善宗;崔禎祐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山達爾卡迪安 |
| 主分類號: | A61B5/0205 | 分類號: | A61B5/0205;A61B5/11;A61B5/00;G08B21/04;G08B25/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路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002 | 代理人: | 趙永莉;宮毅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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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危急 情況 判斷 裝置 | ||
1.一種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為判斷是否發生危急情況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所述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包括:
傳感器,在規定范圍內感測人的生命體信號和人的手的動作;以及
判斷單元,分析由所述傳感器識別的所述生命體信號,并根據對所述生命體信號的分析結果進一步分析手的動作,從而判斷是否發生危急情況,
其中,所述判斷單元在所述傳感器感測到喚醒行為之后分析所述生命體信號并判斷是否發生危急情況,
所述喚醒行為表示激活所述危急情況判斷裝置的行為,
當所述傳感器感測到休眠行為時,所述判斷單元判斷人體未發生危急情況,并停止分析人的生命體信號和手的動作。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所述喚醒行為包括人的手的動作、人體動作、語音或特定單詞中的至少一種。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所述傳感器感測所述喚醒行為并感測人暈倒的行為之后感測所述生命體信號。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根據對所述傳感器感測的所述生命體信號的分析結果而判斷為人體發生異常征兆時,所述判斷單元分析由所述傳感器感測的所述手的動作以判斷是否發生危急情況。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所述傳感器在第一感測范圍和第二感測范圍內感測所述手的動作,
當所述傳感器在所述第一感測范圍內感測到人的手的動作為預定次數以上時,所述判斷單元判斷發生了危急情況,
所述第一感測范圍小于所述第二感測范圍。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當所述傳感器感測到在預定時間內人的手從所述第二感測范圍到所述第一感測范圍運動預定次數以上時,所述判斷單元判斷發生了危急情況。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所述判斷單元包括存儲單元,所述存儲單元存儲人體中發生的癥狀的多種信息,
所述信息被區分為異常征兆信息和危急情況信息。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當由所述傳感器檢測的所述生命體信號與所述異常征兆信息一致時,所述判斷單元通過感測所述手的動作來判斷是否發生危急情況。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當所述傳感器在第一時間內未感測到與設定條件一致的所述手的動作時,所述傳感器重復檢測所述生命體信號。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當重復檢測的所述生命體信號持續與所述異常征兆信息一致且所述傳感器在第二時間內未感測到與設定條件一致的所述手的動作時,所述判斷單元判斷發生了危急情況,
所述第二時間比所述第一時間長。
11.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當由所述傳感器檢測的所述生命體信號與所述危急情況信息一致時,即使未感測到所述手的動作,所述判斷單元同樣判斷發生了危急情況。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所述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包括通信單元,在所述判斷單元判斷發生了危急情況時,向預先指定的急救中心或救護中心傳送告知發生危急情況的消息。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在所述判斷單元判斷發生危急情況之后,所述通信單元向所述預先指定的急救中心或救護中心實時傳送人的生命體信號信息。
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危急情況判斷裝置,其中,
所述危急情況判斷裝置進一步包括危急情況按鈕,所述危急情況按鈕向外部告知發生的危急情況,
所述危急情況按鈕在所述判斷單元判斷人體發生異常征兆時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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