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叉車用分體式拔銷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922429424.0 | 申請日: | 2019-12-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11589929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9-29 |
| 發明(設計)人: | 陳錕;黃春;王瑞;王曉偉;周鋒 | 申請(專利權)人: | 安徽合力工業車輛再制造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5B27/00 | 分類號: | B25B27/00 |
| 代理公司: | 合肥東信智谷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4143 | 代理人: | 王燕 |
| 地址: | 230000 安徽省合***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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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叉車 體式 拔銷器 | ||
1.叉車用分體式拔銷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拔桿(10)、甩錘(11)、撞板(20)以及拔頭(30);所述拔桿(10)穿過甩錘(11)的重心,一端連接撞板(20),另一端連接拔頭(30);所述拔頭(30)與拔桿(10)之間設置有擋板(40);
所述甩錘(11)側壁設置有擋桿(12);所述擋板(40)與拔桿(10)連接一側設置有限位塊(41),所述限位塊(41)靠近甩錘(11)一側設置有凹槽(42),所述凹槽(42)內設置有彈簧(43),所述彈簧(43)一端與凹槽(42)固定連接;所述限位塊(41)側壁設置有卡接擋桿(12)的卡槽(44),包括與拔桿(10)平行的進入段(441)以及垂直于拔桿(10)的限位段(44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叉車用分體式拔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段(442)靠近進入段(441)一側設置有限位凸起(443)。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叉車用分體式拔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段(442)遠離進入段(441)一側設置有限位槽(444)。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叉車用分體式拔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拔頭(30)包括固定塊(31)、轉動塊(32)以及銷頭(33);所述轉動塊(32)與固定塊(31)設置有相對應的第一轉動孔,所述第一轉動孔內設置有第一轉動軸(34),轉動塊(32)與固定塊(31)通過第一轉動軸(34)轉動連接,所述轉動塊(32)設置有若干個銷頭(33)。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叉車用分體式拔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轉動塊(32)與固定塊(31)之間設置有第一限位柱(35),且第一限位柱(35)與第一轉動軸(34)、拔桿(10)設置在同一中線上。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叉車用分體式拔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轉動塊(32)設置為圓柱狀,所述銷頭(33)呈環形陣列分布在轉動塊(32)的弧形面。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叉車用分體式拔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銷頭(33)與轉動塊(32)設置有相對應的第二轉動孔,所述第二轉動孔內設置有第二轉動軸(36),銷頭(33)與轉動塊(32)通過第二轉動軸(36)轉動連接,所述轉動塊(32)連接銷頭(33)處設置有容納銷頭(33)的容納槽(37)。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叉車用分體式拔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轉動塊(32)與銷頭(33)之間設置有第二限位柱(38)。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叉車用分體式拔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動孔與第一轉動軸(34)之間設置有第一套筒(341);第二轉動孔與第二轉動軸(36)之間設置有第二套筒(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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