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電池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911083397.4 | 申請日: | 2019-11-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169323B | 公開(公告)日: | 2023-04-07 |
| 發(fā)明(設計)人: | 赤石譽幸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L58/10 | 分類號: | B60L58/10;B60L58/12 |
| 代理公司: | 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郎伊琳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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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池 控制 裝置 | ||
1.一種電池控制裝置,其用于車輛,對電池的蓄電狀態(tài)進行管理,所述電池的SOC-OCV特性曲線具有開路電壓相對于蓄電量的變化率在規(guī)定值以下的平坦區(qū)域,
所述電池控制裝置的特征在于,包括:
獲取部,其獲取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
判定部,其進行第一判定,該第一判定是對所述獲取部獲取的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是否處于所述平坦區(qū)域的下限電壓以上而上限電壓以下的特定范圍內進行的判定;
推定部,其進行基于累計電流量推定所述電池的蓄電量的第一推定;
設定部,其設定控制用蓄電量,所述控制用蓄電量作為表示所述電池的蓄電量的值而被參照;以及
控制部,其根據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或者所述控制用蓄電量控制所述電池的充放電,以使所述電池的蓄電量成為規(guī)定的目標值,
在車輛點火接通時,所述判定部判定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處于所述特定范圍內的情況下,所述設定部基于所述特性曲線,將所述控制用蓄電量設定為與根據所述平坦區(qū)域的下限電壓確定的蓄電量相比較小的第一蓄電量,
在所述控制用蓄電量被設定為所述第一蓄電量、并且車輛處于可行駛的狀態(tài)后,所述控制部基于開路電壓,直至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成為第一電壓為止對所述電池進行充電,所述第一電壓是超過所述平坦區(qū)域的上限電壓的電壓,
在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達到所述第一電壓為止,所述設定部將所述推定部推定出的蓄電量設為所述控制用蓄電量,在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達到所述第一電壓后,所述設定部將基于所述特性曲線而根據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確定的第二蓄電量設為所述控制用蓄電量,
所述推定部進行對所述電池的蓄電量的最大值以及最小值進行推定的第二推定,該電池的蓄電量的最大值以及最小值包括所述電池的充電量的推定誤差的累計值以及放電量的推定誤差的累計值在內,
所述判定部進行第二判定,該第二判定是對所述推定部在所述第二推定中推定出的所述電池的蓄電量的最小值與最大值之差是否超過規(guī)定的閾值進行的判定,
在所述判定部判定為所述差超過規(guī)定的閾值的情況下,所述控制部基于開路電壓,直至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成為超過所述平坦區(qū)域的上限電壓的第二電壓為止對所述電池進行充電,
所述設定部在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達到所述第二電壓為止,將所述推定部在所述第一推定中推定出的蓄電量設為所述控制用蓄電量,在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達到所述第二電壓后,將基于所述特性曲線而根據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確定的第四蓄電量設為所述控制用蓄電量,
所述推定部使所述電池的蓄電量的最小值以及最大值與所述第四蓄電量一致。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池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車輛點火接通時,所述判定部判定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不處于所述特定范圍內的情況下,所述設定部將基于所述特性曲線而根據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確定的第三蓄電量設為所述控制用蓄電量。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池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判定部進行第三判定,該第三判定是對從所述設定部將所述控制用蓄電量設定為所述第二蓄電量或者所述第三蓄電量開始是否經過了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的判定,
所述判定部在所述第三判定中判定為已經過所述規(guī)定的時間的情況下,所述控制部基于開路電壓,直至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成為超過所述平坦區(qū)域的上限電壓的第二電壓為止對所述電池進行充電,
所述設定部在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達到所述第二電壓為止,將所述推定部在所述第一推定中推定出的蓄電量設為所述控制用蓄電量,在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達到所述第二電壓后,將基于所述特性曲線而根據所述電池的開路電壓確定的第四蓄電量設為所述控制用蓄電量。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池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判定部還進行第四判定,該第四判定在車輛處于可行駛的狀態(tài)時,對所述推定部在所述第二推定中推定出的所述電池的蓄電量的最小值是否超過第五蓄電量進行判定,在判定為所述電池的蓄電量的最小值超過了所述第五蓄電量的情況下,允許車輛自動駕駛,其中所述第五蓄電量是根據所述平坦區(qū)域的下限電壓確定的蓄電量以上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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