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夾層玻璃有效
| 申請號: | 201910338527.8 | 申請日: | 2019-04-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450479B | 公開(公告)日: | 2023-03-28 |
| 發明(設計)人: | 定金駿介;高原雅行;森田欣靖;若原慎吾 | 申請(專利權)人: | AGC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32B17/00 | 分類號: | B32B17/00;B32B17/06;B32B27/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李洋;王培超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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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夾層玻璃 | ||
1.一種夾層玻璃,是在車外側玻璃板與車內側玻璃板之間具有中間膜的夾層玻璃,其特征在于,
具有基于傳感器的信息取得區域以及由JIS標準R3212-2015規定的試驗區域A,
上述信息取得區域在將上述夾層玻璃安裝到車輛時位于比上述試驗區域A靠上側的位置,
上述信息取得區域的周緣部的至少一部分在俯視觀察時被由著色陶瓷層構成的遮擋層包圍,
上述車外側玻璃板和上述車內側玻璃板中的任一方,在將上述夾層玻璃安裝到車輛時,上端部的板厚比下端部厚,
在將上述信息取得區域的厚度不同程度設為α,將上述試驗區域A的厚度不同程度設為β時,厚度不同程度之比α/β是1.01以上,
上述厚度不同程度β小于1.25,
其中,α是車外側玻璃板與車內側玻璃板在上述信息取得區域的重心處的板厚之比,其中將板厚小的一方作為分母,β是車外側玻璃板與車內側玻璃板在上述試驗區域A的重心處的板厚之比,其中將板厚小的一方作為分母。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夾層玻璃,其特征在于,
上述厚度不同程度之比α/β在1.03以上。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夾層玻璃,其特征在于,
上述厚度不同程度α在1.1以上。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夾層玻璃,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車外側玻璃板以及上述車內側玻璃板這兩者中的、下端部與上端部的板厚之差在0.1mm以上的玻璃板中,下端部與上端部的板厚之差在1.0mm以下。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夾層玻璃,其特征在于,
上述遮擋層設置于上述車內側玻璃板的車內側的面以及上述車外側玻璃板的車內側的面這兩者中的一方或者兩方。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夾層玻璃,其特征在于,
俯視觀察時上述信息取得區域的周緣部整體被上述遮擋層包圍。
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夾層玻璃,其特征在于,
俯視觀察時上述信息取得區域的周緣部的一部分被上述遮擋層包圍,上述周緣部的其它部分沒有被上述遮擋層包圍。
8.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夾層玻璃,其特征在于,
上述信息取得區域的被上述遮擋層包圍的部分的面積在1500m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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