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及車輛輔助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1910130384.1 | 申請日: | 2019-02-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416951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7-14 |
| 發明(設計)人: | 張永明;賴建勛;劉燿維 | 申請(專利權)人: |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N5/265 | 分類號: | H04N5/265;B60R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龍寰宇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139 | 代理人: | 孫皓晨;侯奇慧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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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行動 輔助 系統 車輛 | ||
1.一種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包含:
至少兩個光學成像系統,分別設置于該行動載具的一左端面部以及一右端面部,各光學成像系統包含:一影像擷取模塊,其擷取并產生一行動載具的周遭的環境影像;一運算模塊,其電性連接該影像擷取模塊并偵測該環境影像中的至少一移動物體而產生一偵測信號以及至少一追蹤記號;
至少一影像融合輸出裝置,其設置于該行動載具內部且電性連接該至少兩個光學成像系統,接收該至少兩個光學成像系統的該環境影像以產生一融合影像;以及
至少一顯示設備,其電性連接該影像融合輸出裝置以顯示該融合影像與該至少一追蹤記號。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該融合影像的水平視角至少為120度。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該顯示設備裝設于該行動載具的內部與外部其中之一。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該顯示設備是一車用電子后視鏡。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該顯示設備包含LCD、LED、OLED、電漿或數字投影元件及液晶顯示模塊中的一項或多項。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該行動載具輔助系統更包括一警示模塊,其電性連接該運算模塊,并接收該偵測信號而判斷該移動物接近該行動載具時產生一警示信號。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該行動載具輔助系統更包括至少一警示元件,設置于該行動載具,并電性連接該警示模塊,接收該警示信號而作動。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該輔助系統更包括至少三個光學成像系統,其分別設置于該行動載具的一左端面部、一右端面部以及一后端面部。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該融合影像的水平視角至少為180度。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該輔助系統更包括至少四個光學成像系統,其分別設置于該行動載具的一左端面部、一右端面部、一前端面部以及一后端面部。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該融合影像的水平視角為360度。
12.一種行動載具輔助系統,其特征在于,包含:
至少兩個光學成像系統,分別設置于該行動載具的一左端面部以及一右端面部,各光學成像系統包含:一影像擷取模塊,其擷取并產生一行動載具的周遭的環境影像;一運算模塊,其電性連接該影像擷取模塊并偵測該環境影像中的至少一移動物體而產生一偵測信號以及至少一追蹤記號;
至少一影像融合輸出裝置,其設置于該行動載具內部且電性連接該至少兩個光學成像系統,接收該至少兩個光學成像系統的該環境影像以產生一融合影像;
至少一顯示設備,其電性連接該影像融合輸出裝置以顯示該融合影像與該至少一追蹤記號;其中該光學成像系統具有至少一透鏡組,該透鏡組包含有至少兩片具有屈光力的透鏡;此外,該透鏡組更滿足下列條件:
1.0≤f/HEP≤10.0;
0degHAF≤150deg;及
0.9≤2(ARE/HEP)≤2.0
其中,f為該透鏡組的焦距;HEP為該透鏡組的入射瞳直徑;HAF為該透鏡組的最大可視角度的一半;ARE為以該透鏡組中任一透鏡的任一透鏡表面與光軸的交點為起點,并以距離光軸1/2入射瞳直徑的垂直高度處的位置為終點,沿著該透鏡表面的輪廓所得的輪廓曲線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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