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塑膠模脫模機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822244028.6 | 申請日: | 2018-12-2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9350831U | 公開(公告)日: | 2019-09-06 |
| 發明(設計)人: | 史亞軍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泰精密模具(蘇州)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9C45/40 | 分類號: | B29C45/40 |
| 代理公司: | 蘇州創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2103 | 代理人: | 孫仿衛;王樺 |
| 地址: | 215129 江***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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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底板 司筒針 脫模機構 下端部 本實用新型 頂針板 塑膠模 司筒 活動地連接 復位部件 向上移動 頂出 復位 減小 脫模 外部 移動 | ||
1.一種塑膠模脫模機構,包括底板、位于所述的底板上方的頂針板、下端部連接在所述的底板內的司筒針、套設在所述的司筒針外部下端部固定連接在所述的頂針板上的司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司筒針下端部活動地連接在所述的底板上,且所述的司筒針能夠相對所述的底板向上移動;所述的脫模機構還包括用于推動所述的司筒針向下復位的復位部件。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塑膠模脫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板上開設有用于穿過所述的司筒針的針孔,所述的底板內設置有與所述的針孔相連通的限位槽;所述的司筒針的下端部連接有司筒針限位部,所述的司筒針限位部位于所述的限位槽內,所述的司筒針限位部能夠在所述的限位槽內向下移動。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塑膠模脫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司筒針限位部的直徑或寬度大于所述的針孔的直徑。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塑膠模脫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司筒針限位部的直徑大于所述的司筒針的直徑。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塑膠模脫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針孔上部的孔徑大于其下部的孔徑。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塑膠模脫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針孔的孔徑從上至下逐漸減小。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塑膠模脫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復位部件包括套設在所述的司筒針外部的套筒,所述的套筒的上端部固定連接在所述的頂針板上,所述的套筒的下端部穿過所述的針孔,并能夠抵在所述的司筒針限位部上。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塑膠模脫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司筒針限位部在所述的限位槽內向上移動的距離為8-12mm。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塑膠模脫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復位部件與所述的司筒、司筒針同軸設置。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塑膠模脫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頂針板包括下頂針板、位于所述的下頂針板上方的上頂針板,所述的復位部件的上端部固定連接在所述的下頂針板上,所述的司筒的下端部固定連接在所述的上頂針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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