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手寫電子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820608152.3 | 申請日: | 2018-04-25 |
| 公開(公告)號: | CN208314733U | 公開(公告)日: | 2019-01-01 |
| 發明(設計)人: | 熊子鋒;陳子鵬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市安立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3/0354 | 分類號: | G06F3/0354;G06K9/22 |
| 代理公司: | 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471 | 代理人: | 韓國強 |
| 地址: | 518000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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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寫 攝像頭 電子設備 設備本體 手寫區域 高度一致 存儲 圖像 采集 攝像頭采集 申請 | ||
1.一種手寫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
設備本體;所述設備本體上具有手寫區域;
設置于所述設備本體上的攝像頭;所述攝像頭,用于采集所述手寫區域的圖像以便存儲;
所述設備本體具有第一可折疊支架;所述第一可折疊支架包括第一支架桿;所述第一支架桿的第一端與所述設備本體可折疊地相連接;所述攝像頭設置于所述第一支架桿的第二端上;當所述第一可折疊支架處于非折疊狀態時,所述攝像頭位于所述手寫區域的側邊上;所述攝像頭的視場朝向所述手寫區域;
或者,所述設備本體具有第二可折疊支架;所述第二可折疊支架包括第二支架桿和第三支架桿;所述第二支架桿的第一端與所述設備本體可折疊地相連接,第二端與所述第三支架桿的第一端可折疊地相連接;所述攝像頭設置于所述第三支架桿的第二端上;所述第三支架桿的第二端延伸至所述手寫區域上方;當所述第二可折疊支架處于非折疊狀態時,所述攝像頭位于所述手寫區域的上方;
所述設備本體具有第三可折疊支架;所述第三可折疊支架包括第四支架桿和第五支架桿;所述第四支架桿的第一端與所述設備本體可折疊地相連接,第二端與所述第五支架桿的第一端可折疊地相連接;所述第五支架桿的第二端設置有凸鏡;所述第三可折疊支架處于非折疊狀態時,所述凸鏡位于所述手寫區域上方,用于對所述手寫區域形成位于所述手寫區域上方的虛像;所述攝像頭嵌在所述手寫區域的側邊上,且視場朝向所述凸鏡;
或者,所述設備本體具有第四可折疊支架;所述第四可折疊支架包括第六支架桿;所述第六支架桿的第一端與所述設備本體可折疊地相連接,第二端設置有凸鏡;所述第四可折疊支架處于非折疊狀態時,所述凸鏡位于所述手寫區域的側邊上,用于對所述手寫區域成像;所述攝像頭嵌在所述手寫區域的側邊上,且視場朝向所述凸鏡。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寫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寫區域具有可重復擦寫結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寫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重復擦寫結構為液晶手寫屏。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手寫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所述手寫電子設備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液晶手寫屏的一個側邊的閃光燈;
或者,所述手寫電子設備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液晶手寫屏的四周的閃關燈;
或者,所述液晶手寫屏為透明或者半透明液晶手寫屏;所述手寫電子設備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液晶手寫屏的背面的閃光燈;以及設置在所述液晶手寫屏與所述閃光燈之間的導光板。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寫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頭數量為多個;所述手寫區域的側邊上設置有多個凸起柱;各所述攝像頭分別一一對應設置于各所述凸起柱上;各所述攝像頭的視場朝向部分所述手寫區域;相鄰所述攝像頭的視場有重合。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寫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設備本體上還設置有覆蓋所述手寫區域的封皮。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寫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置于所述設備本體上的存儲單元;所述存儲單元,用于存儲所述攝像頭拍攝的所述手寫區域的圖像;
還包括設置于所述設備本體上的通信單元;所述通信單元,用于與外部的終端設備進行交互;
還包括設置于所述設備本體上的控制器、按鈕、指示燈;所述控制器,分別與所述攝像頭、存儲單元、通信單元、指示燈相連接,用于當檢測到所述按鈕被按下時,向所述攝像頭、所述存儲單元、所述通信單元、所述指示燈發送開啟指令;
所述控制器,還用于將所述存儲單元所儲存的所述手寫區域的圖像通過所述通信單元發送至所述終端設備;還用于通過所述通信單元接收所述終端設備反饋的存儲成功或者存儲識別的結果并發送給所述指示燈;
所述指示燈,用于對所述終端設備反饋的存儲成功或者存儲失敗的結果發出燈光指示。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寫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寫電子設備為手寫充電寶,手寫屏,筆記本,或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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