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820159296.5 | 申請日: | 2018-01-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884316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9-18 |
| 發明(設計)人: | 胡繼業;楊松松;芮劍 | 申請(專利權)人: | 胡繼業 |
| 主分類號: | H02J7/00 | 分類號: | H02J7/00;H02J7/36;H02H7/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慧誠智道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11539 | 代理人: | 李楠 |
| 地址: | 100085 北京市海***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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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蓄電池組 基站蓄電池 基站設備 開關電源 放電 充電模塊 本實用新型 控制模塊 輸出端 輸入端 電池組 供電 檢測結果 使用壽命 并聯 切出 市電 檢測 | ||
1.一種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站包括基站設備、開關電源、第一蓄電池組、第二蓄電池組、控制模塊和充電模塊;
所述開關電源具有輸入端和輸出端,所述開關電源的輸入端與市電連接,所述開關電源的輸出端分別與所述基站設備、第一蓄電池組和充電模塊相連接;所述開關電源將所述市電的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為所述基站設備、第一蓄電池組和充電模塊供電;
所述第一蓄電池組,與所述基站設備并聯,所述第一蓄電池組為所述基站設備供電;
所述控制模塊,與所述第一蓄電池組和第二蓄電池組相連接;所述控制模塊對所述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的電壓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控制所述第二蓄電池組的接入或切出;
所述充電模塊,與所述第二蓄電池組相連接,為所述第二蓄電池組進行供電。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市電停電時,所述第一蓄電池組為所述基站設備供電,當所述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的電壓下降到第一預設電壓時,所述控制模塊控制所述第二蓄電池組接入,所述第一蓄電池組與第二蓄電池組串聯,第一蓄電池組和第二蓄電池組共同為所述基站設備供電;
所述市電恢復供電時,所述開關電源為所述基站設備、第一蓄電池組和第二蓄電池組供電;當所述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的電壓上升至第二預設電壓時,所述控制模塊控制所述第二蓄電池組切出,所述開關電源繼續為所述基站設備和第一蓄電池組供電至浮充狀態,所述充電模塊為所述第二蓄電池組補充供電至浮充狀態。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還包括直流接觸器,所述直流接觸器與所述控制模塊連接,所述控制模塊通過所述直流接觸器控制所述第二蓄電池組的接入或切出。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站設備包括第一負載和第二負載,第一負載和第二負載并聯;
當所述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的電壓下降到第三預設電壓時,切出所述第二負載,所述第一蓄電池組和第二蓄電池組為所述第一負載供電;
當所述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的電壓下降到第四預設電壓時,切出所述第一負載,所述第一蓄電池組和第二蓄電池組停止供電。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預設電壓設置為48V或49V;所述第二預設電壓設置為53V或54V;所述第三預設電壓設置為46V或46.5V;所述第四預設電壓設置為44V或45V。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開關電源輸出的電壓為直流48V。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蓄電池組為鉛酸電池組,所述第二蓄電池組為鉛酸電池組。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蓄電池組由24支2V蓄電池串聯組成,所述第二蓄電池組由2支2V蓄電池串聯組成。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蓄電池組為鋰電池組,所述第二蓄電池組為鋰電池組。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延長基站蓄電池放電時間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蓄電池組由16支3.2V鋰電池模組串聯組成,第二蓄電池組為3.2V鋰電池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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