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地下綜合管廊在審
| 申請號: | 201811599789.1 | 申請日: | 2018-12-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487824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3-19 |
| 發明(設計)人: | 張偉娜;齊臨冬;牛兵兵;姜素云;郝朝東;趙安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冶京誠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2D29/045 | 分類號: | E02D29/045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王春光 |
| 地址: | 100176 北京市***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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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排風口 艙室 天然氣 地下綜合管廊 連通 排風通道 通用通道 上層 分隔 通用 長度方向間隔 水熱 下層 有效實現 | ||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地下綜合管廊,其內部分隔形成下層艙室和上層艙室,下層艙室的內部分隔形成天然氣艙、水熱艙及訊電艙,上層艙室的內部分隔形成一條通用通道以及至少一條天然氣排風通道,天然氣排風通道與天然氣艙連通,上層艙室的頂板上開設有與天然氣排風通道連通的天然氣排風口,通用通道分別與水熱艙及訊電艙連通,上層艙室的頂板上開設有與通用通道連通的通用排風口,且天然氣排風口與通用排風口沿地下綜合管廊的長度方向間隔設置。本發明通過將其他艙室共用通用排風口與天然氣排風口沿地下綜合管廊的長度方向間隔設置,由于地下綜合管廊的長度遠長于10m,如此設置能有效實現通用排風口與天然氣排風口之間距離不小于10m的要求。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城市管廊建設技術領域,尤其是指一種地下綜合管廊。
背景技術
綜合管廊為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個隧道空間,將電力、通訊、天然氣、供熱、給排水等各種工程管線集于一體,設有專門的檢修口、吊裝口和監測系統,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綜合管廊的建設可有效消除城市“拉鏈路”,保障道路交通通暢,同時保證地下管線安全運營。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2015規定“天然氣管道艙室的排風口與其他艙室排風口、進風口、人員出入口以及周邊建(構)筑物口部距離不應小于10m。天然氣管道艙室的各類孔口不得與其他艙室連通,并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示”。
現有的大部分地下綜合管廊通常是將天然氣艙的排風口設置于其寬度方向上的一側,并將其他艙室排風口、進風口、人員出入口設置于其寬度方向上的另一側。同時現有的大多地下綜合管廊均是設置在道路及建筑物之間的綠化帶下方,在施工時,將其他艙室的排風口、進風口及人員出入口設置在綠化帶的靠近道路的一側,并將天然氣艙的排風口綠化帶的靠近建筑物的一側。但由于綠化帶寬度的限制以及綠化帶兩側邊緣與道路及建筑物之間的距離的限制,經常會出現無法達到天然氣管道艙室的排風口與其他艙室排風口、進風口、人員出入口以及周邊建(構)筑物口部距離不應小于10m的要求的情況。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地下綜合管廊,能達到天然氣管道艙室的排風口與其他艙室排風口、進風口、人員出入口以及周邊建(構)筑物口部距離不應小于10m的要求。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地下綜合管廊,其中,所述地下綜合管廊的內部通過水平設置的中板分隔形成下層艙室和上層艙室,所述下層艙室的內部分隔形成天然氣艙、水熱艙及訊電艙,所述上層艙室的內部分隔形成一條通用通道以及至少一條天然氣排風通道,所述天然氣排風通道與所述天然氣艙連通,所述上層艙室的頂板上開設有與所述天然氣排風通道連通的天然氣排風口,所述通用通道分別與所述水熱艙及所述訊電艙連通,所述上層艙室的頂板上開設有與所述通用通道連通的通用排風口,且所述天然氣排風口與所述通用排風口沿所述地下綜合管廊的長度方向間隔設置。
如上所述的地下綜合管廊,其中,所述天然氣排風通道設有兩條,兩條所述天然氣排風通道均沿所述地下綜合管廊的長度方向延伸,于所述天然氣排風通道的上方的所述中板上對應兩條所述天然氣排風通道分別開設有第一排風孔,兩條所述天然氣排風通道分別通過對應的所述第一排風孔與所述天然氣艙連通,且兩條所述天然氣排風通道均與所述天然氣排風口連通。
如上所述的地下綜合管廊,其中,所述上層艙室的頂板上對應所述通用通道及至少一條所述天然氣排風通道分別開設有至少一個人孔。
如上所述的地下綜合管廊,其中,于所述地下綜合管廊的長度方向上,所述通用排風口與所述天然氣排風口之間的距離大于10m。
如上所述的地下綜合管廊,其中,所述水熱艙的頂板上開設有至少一個第二排風孔,所述水熱艙通過所述第二排風孔與所述通用通道連通。
如上所述的地下綜合管廊,其中,所述訊電艙的頂板上開設有至少一個第三排風孔,所述訊電艙通過所述第三排風孔與所述通用通道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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