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用于給多個電動車輛充電的方法和充電樁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811373071.0 | 申請日: | 2018-11-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808531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5-28 |
| 發(fā)明(設計)人: | I·費貝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奧迪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L53/31 | 分類號: | B60L53/31;B60L53/6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吳鵬;牛曉玲 |
| 地址: | 德國因戈***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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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充電樁 電動車輛 充電控制 充電 電動車輛充電 | ||
1.一種用于運行充電樁(2)的方法,其中,借助于充電樁(2)的充電控制機構(5)為多個同時在充電樁(2)的相應接頭(3)上連接著的電動車輛(4)充電,
其特征在于,
所述充電控制機構(5)僅單個地對同時連接著的電動車輛(4)充電。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根據(jù)所記載的充電樁(2)的運營商的匯總的規(guī)定來實現(xiàn)僅單個地給同時連接著的電動車輛(4)充電的順序。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借助于充電樁(2)的使用者界面獲得充電樁(2)的運營商的規(guī)定,或借助于充電樁(2)的通信接口接收充電樁(2)的運營商的規(guī)定。
4.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根據(jù)電動車輛連接至充電樁(2)的順序依次對電動車輛(4)充電至規(guī)定的荷電狀態(tài)。
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為所有電動車輛(4)規(guī)定相同的荷電狀態(tài)值。
6.根據(jù)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在所有電動車輛(4)達到了規(guī)定的荷電狀態(tài)之后,為電動車輛(4)依次充滿電。
7.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在相應電動車輛(4)連接之后檢查這些電動車輛是否具有更高的優(yōu)先地位,其中,首先對具有更高優(yōu)先地位的那些電動車輛(4)充電。
8.一種充電樁(2),其具有充電控制機構(5)和用于同時連接多個電動車輛(4)的多個接頭(3),所述充電控制機構被布置用于對在相應接頭(3)上同時連接著的電動車輛(4)充電,
其特征在于,
充電控制機構(5)被布置用于,僅單個地對同時連接著的電動車輛(4)充電。
9.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充電樁(2),
其特征在于,
接頭(3)和充電控制機構(5)被合并/聯(lián)合成可加裝的擴展模塊。
10.根據(jù)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充電樁(2),
其特征在于,
接頭(3)中的至少一個被設計為操作排位靠后的接頭(3),其中,充電控制機構(5)被布置用于,對連接至該接頭(3)的電動車輛(4)以比連接在其他接頭(3)上的電動車輛低的優(yōu)先級充電。
11.根據(jù)權利要求8至10之一所述的充電樁(2),
其特征在于,
充電樁(2)具有使用者界面,在該使用者界面處,使用者能夠選擇以排位靠后的順序和/或以優(yōu)惠的費用標準為其電動車輛(4)充電,其中,該充電控制機構(5)被布置用于,對該電動車輛(4)以比連接在其他接頭(3)上的電動車輛(4)低的優(yōu)先級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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