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智能終端(含無人零售)共享方法及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1811312425.0 | 申請日: | 2018-11-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144915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5-12 |
| 發明(設計)人: | 梁偉;劉晶;鄧曉宇 | 申請(專利權)人: | 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2 | 分類號: | G06Q30/02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430015 湖北省*** | 國省代碼: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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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區塊 技術 智能 終端 無人 零售 共享 方法 系統 | ||
1.一種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智能終端共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終端包括智能設備和金塊鏈,其中,所述金塊鏈包括身份鑰匙和礦機,所述方法包括:
步驟A,注冊賬戶;
步驟B,通過注冊的賬戶,將所述身份鑰匙與所述智能設備進行綁定;
步驟C,在所述智能設備完成一筆銷售訂單后,所述礦機通過區塊鏈技術擴散記錄該筆含有挖礦收益的訂單信息;
步驟D,所述身份鑰匙通過該訂單信息獲取挖礦收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中,一把身份鑰匙只能綁定一臺智能設備;當所述身份鑰匙經過綁定后,即被激活。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步驟D中,所述身份鑰匙在未激活狀態下無法獲取挖礦收益。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步驟E,當所述身份鑰匙與所述智能設備解除綁定后,所述身份鑰匙無法通過該智能設備完成的銷售訂單的訂單信息獲取挖礦收益。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步驟F,當所述智能設備未與任何身份鑰匙綁定時,所述智能零售終端在完成一筆銷售訂單后,不再擴散記錄該筆訂單信息。
6.根據權利要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C還包括:
當所述智能設備與N個身份鑰匙綁定時,分配給每個身份鑰匙的挖礦收益為總利潤的1/N,其中N為大于1的自然數。
7.一種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智能零售終端共享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包括移動客戶端和智能零售終端,所述智能零售終端包括智能零售設備和金塊鏈,所述金塊鏈包括身份鑰匙和礦機,其中:
移動客戶端:注冊賬戶,并通過該賬戶,將所述身份鑰匙與所述智能設備進行綁定;
智能終端:在所述智能設備完成一筆銷售訂單后,所述礦機通過區塊鏈技術擴散記錄該筆含有挖礦收益的訂單信息,通過該訂單信息,所述身份鑰匙獲得挖礦收益。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鑰匙只能綁定一臺智能設備;當所述身份鑰匙經過綁定后,即被激活。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鑰匙在未激活狀態下無法獲取挖礦收益。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當所述身份鑰匙與所述智能設備解除綁定后,所述身份鑰匙無法通過該智能設備完成的銷售訂單的訂單信息獲取挖礦收益。
11.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當所述智能設備未與任何身份鑰匙綁定時,所述智能終端在完成一筆銷售訂單后,不再擴散記錄該筆訂單信息。
12.根據權利要7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當所述智能設備與N個身份鑰匙綁定時,分配給每個身份鑰匙的挖礦收益為總利潤的1/N,其中N為大于1的自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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