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可驅蚊蟲的空氣清新劑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1443869.3 | 申請日: | 2017-12-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961392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4-27 |
| 發(fā)明(設計)人: | 卞武慶 | 申請(專利權)人: | 明光瑞泰工業(yè)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L9/013 | 分類號: | A61L9/013;A01N65/40;A01N43/90;A01N37/40;A01N37/36;A01N35/06;A01N33/12;A01P1/00;A01P3/00;A01P17/00;A61L1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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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蚊蟲 空氣 清新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具有驅蚊蟲效果的空氣清新劑。
背景技術
通常的空氣清新劑主要成分有乙醇、香精、去離子水等組成,通過散發(fā)香味來掩蓋異味,減輕人們對異味不舒服的感覺。
現(xiàn)有的空氣清新劑功能單一,在夏季不僅散發(fā)快,香氣效果差,也不具備驅蚊蟲效果,若配合使用殺蟲劑則更加影響清新劑香味效果。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可驅蚊蟲的空氣清新劑,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可驅蚊蟲的空氣清新劑,按重量份包括以下各組分:香白芷3-9份,水牛角2-7份,蘋果酸7-12份,殼聚糖3-5份,維生素7-9份,苯扎氯按3. 5-9份,地錦草4. 5-8份,桅子4-10份,大葉狼豆柴葉3.5-7份,青黛2-5份,黃連2.5-4份,柏樹葉3-5份,苦參堿2-4份,植物精油3.5-8份,尼泊金甲酷4-10份,樟腦5-11份,艾葉2-3份。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一種可驅蚊蟲的空氣清新劑,按重量份包括以下各組分:香白芷2.5-7份,水牛角3-8份,蘋果酸5-8份,澤瀉4-6份,維生素8.5-9份,苯扎氯按3.5-7份,地錦草4.5-6份,桅子3-8份,大葉狼豆柴葉3.5-6. 5份,青黛2.5-5.5份,苦參5-7份,柏樹葉4-8份,苦參堿1-5份,植物精油3.5-8份,尼泊金甲酷3-6份,樟腦5-11份,艾葉1-4份。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的空氣清新劑采用中藥和天然香料的配方,具有很好的空氣清新效果,同時具有一定的驅蚊殺菌作用。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一
一種可驅蚊蟲的空氣清新劑,按重量份包括以下各組分:香白芷3-9份,水牛角2-7份,蘋果酸7-12份,殼聚糖3-5份,維生素7-9份,苯扎氯按3. 5-9份,地錦草4. 5-8份,桅子4-10份,大葉狼豆柴葉3.5-7份,青黛2-5份,黃連2.5-4份,柏樹葉3-5份,苦參堿2-4份,植物精油3.5-8份,尼泊金甲酷4-10份,樟腦5-11份,艾葉2-3份。
實施例二
一種可驅蚊蟲的空氣清新劑,按重量份包括以下各組分:香白芷2.5-7份,水牛角3-8份,蘋果酸5-8份,澤瀉4-6份,維生素8.5-9份,苯扎氯按3.5-7份,地錦草4.5-6份,桅子3-8份,大葉狼豆柴葉3.5-6. 5份,青黛2.5-5.5份,苦參5-7份,柏樹葉4-8份,苦參堿1-5份,植物精油3.5-8份,尼泊金甲酷3-6份,樟腦5-11份,艾葉1-4份。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xiàn)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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