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子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711437254.X | 申請日: | 2017-12-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156286B | 公開(公告)日: | 2020-12-18 |
| 發明(設計)人: | 吳安平 | 申請(專利權)人: |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L12/02 | 分類號: | H04L12/02;H04M1/02;H04M1/22 |
| 代理公司: | 北京清亦華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01 | 代理人: | 黃德海 |
| 地址: | 523860 廣東***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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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子 裝置 | ||
1.一種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機殼;
輸出模組,所述輸出模組安裝在所述機殼上,所述輸出模組包括封裝殼體、紅外燈、及導光元件,所述封裝殼體包括封裝基板,所述紅外燈及所述導光元件封裝在所述封裝殼體內,所述紅外燈承載在所述封裝基板上,所述導光元件能夠移動地設置在所述紅外燈的發光光路上或離開所述紅外燈的發光光路,當所述導光元件位于所述紅外燈的發光光路上時,所述紅外燈發射的紅外光線以第一視場角從所述封裝殼體出射以作為接近紅外燈;當所述導光元件離開所述紅外燈的發光光路上時,所述紅外燈發射的紅外光線以第二視場角從所述封裝殼體出射以作為紅外補光燈;所述第一視場角小于所述第二視場角;
顯示屏,所述顯示屏設置在所述機殼上,所述顯示屏形成有透光實體區并包括能夠顯示畫面的正面及與所述正面相背的背面;及
光感器,所述光感器設置在所述顯示屏的所述背面所在的一側,所述光感器與所述透光實體區對應,所述光感器用于接收入射到所述光感器上的光線并輸出所述光線的目標光強。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導光元件包括凸透鏡或具有正光焦度的透鏡組,當所述導光元件位于所述紅外燈的發光光路上時,所述紅外燈發射的紅外光線以第一視場角從所述封裝殼體出射以作為接近紅外燈;當所述導光元件離開所述紅外燈的發光光路上時,所述紅外燈發射的紅外光線以第二視場角從所述封裝殼體出射以作為紅外補光燈。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輸出模組還包括芯片,所述紅外燈形成在所述芯片上。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裝殼體還包括封裝側壁及封裝頂部,所述封裝側壁自所述封裝基板延伸并連接在所述封裝頂部與所述封裝基板之間,所述封裝頂部形成有發光窗口,所述發光窗口與所述紅外燈對應。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輸出模組還包括由透光材料制成的光學封罩,所述光學封罩形成在所述封裝基板上并位于所述封裝殼體內,所述光學封罩包裹住所述紅外燈。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裝置還包括透光的蓋板,所述機殼開設有機殼通孔,所述紅外燈與所述機殼通孔對應,所述蓋板設置在所述機殼上。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裝置還包括透光的蓋板,所述機殼開設有機殼通孔,所述紅外燈與所述機殼通孔對應,所述蓋板設置在所述機殼上,所述蓋板與所述機殼結合的表面形成有僅透過紅外光的紅外透過油墨,所述紅外透過油墨遮擋所述機殼通孔。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裝置還包括接近傳感器及成像模組,所述成像模組包括鏡座、安裝在所述鏡座上的鏡筒、及收容在所述鏡座內的圖像傳感器,所述鏡座包括位于所述鏡筒與所述圖像傳感器之間的安裝面,所述接近傳感器設置在所述安裝面上。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裝置還包括接近傳感器及成像模組,所述成像模組包括相機殼體及鏡頭模組,所述相機殼體的頂面為階梯面并包括相連的第一子頂面及第二子頂面,所述第二子頂面相對所述第一子頂面傾斜并與所述第一子頂面形成切口,所述頂面開設有出光通孔,所述鏡頭模組收容在所述相機殼體內并與所述出光通孔對應;所述接近傳感器設置在所述第一子頂面處;或
所述電子裝置還包括接近傳感器及成像模組,所述成像模組包括相機殼體及兩個鏡頭模組,所述相機殼體的頂面上開設有切口以形成階梯形的頂面,所述頂面包括第一梯面及低于所述第一梯面的第二梯面,所述第一梯面上開設有兩個通孔,每個所述通孔與所述鏡頭模組對應;所述接近傳感器設置在所述第二梯面處。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裝置還包括接近傳感器及成像模組,所述成像模組包括鏡座、安裝在所述鏡座上的鏡筒和部分設置在所述鏡座內的基板;所述接近傳感器設置在所述基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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