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711033609.9 | 申請日: | 2012-09-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840277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3-17 |
| 發明(設計)人: | M·麥克維卡;R·莫菲特;M·懷特 | 申請(專利權)人: | 康姆比利夫特 |
| 主分類號: | B66F9/075 | 分類號: | B66F9/07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11313 | 代理人: | 王珺;徐瑞紅 |
| 地址: | 愛爾蘭,***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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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舵桿 機動 貨車 | ||
1.一種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包括:
(a)具有多個接地輪的底盤,所述多個接地輪中的至少一個是轉向輪以將所述貨車轉向;
(b)用于驅動所述接地輪中的至少一個以將所述貨車移動越過地面的驅動馬達;
(c)可旋轉地連接到所述底盤的舵桿,其能夠從一側擺動到另一側以將所述貨車轉向;
(d)用于變更所述轉向輪的角度的轉向馬達;
(e)轉向馬達控制器,其在正常操作模式中接收舵桿角的指示作為輸入,并且響應于此輸出控制信號到所述轉向馬達以變更所述轉向輪的角度,使得在所述舵桿和所述轉向輪之間的角度維持預定角度偏移;
其中所述轉向馬達控制器還能夠在退耦操作模式中操作,在所述退耦操作模式中:
(i)沒有向所述轉向馬達的輸出;
(ii)所述舵桿可獨立于所述轉向輪旋轉;并且
(iii)所述驅動馬達保持有效且不受影響,
由此所述舵桿能夠在所述退耦操作模式中相對于所述轉向輪偏移而無需所述轉向輪的任何重對齊,同時保持驅動所述貨車越過所述地面的能力。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中所述舵桿和所述轉向輪之間的角度偏移能夠調整,并且經調整的角度偏移隨后用作所述預定角度偏移。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中所述角度偏移的所述調整由所述轉向馬達控制器在重對齊操作模式中執行,其中所述轉向馬達控制器輸出控制信號到所述轉向馬達以將所述轉向輪轉向到不同的角度偏移。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中在所述重對齊操作模式中,所述轉向馬達控制器可操作以執行所述轉向輪的自動對齊,使得所述轉向輪平行于所關注的兩條主軸線、即舵桿軸線和所述底盤的主軸線中的任一條。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中在所述重對齊操作模式中,所述轉向馬達控制器可操作以將所述預定角在以下兩個角度之間改變(i)零舵桿角,其中所述轉向輪平行于所述舵桿對齊,以及(ii)零底盤角,其中所述轉向輪平行于所述底盤的軸線對齊,并且以與在所述重對齊操作模式期間所述舵桿從所述底盤偏移的角度相同的角度從所述舵桿偏移。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中所述底盤的所述軸線選自以下軸線:當所述舵桿在中間轉向位置時由所述舵桿的所述軸線限定的軸線;所述貨車的前-后軸線;所述貨車的左-右軸線;以及在所述貨車具有提升叉的情況下,由所述提升叉限定的軸線。
7.根據權利要求3至權利要求6中任一項所述的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進一步包括當致動時利用所述重對齊操作模式的一個或多個手動控制裝置。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中所述手動控制裝置能夠在至少兩個狀態之間選擇,即(i)零舵桿角,其中所述轉向輪平行于所述舵桿對齊,以及(ii)零底盤角,其中所述轉向輪與所述底盤的軸線平行對齊,并以與在所述重對齊操作期間所述舵桿從所述底盤偏移的角度相同的角度從所述舵桿偏移。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中所述舵桿具有在其自由端處的舵桿頭部,所述舵桿頭部具有所述手動控制裝置。
10.根據權利要求3至權利要求6中任一項所述的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中當所述轉向馬達控制器處于所述重對齊操作模式時,所述舵桿從所述轉向輪退耦。
11.根據權利要求3至權利要求6中任一項所述的具有舵桿的機動化貨車,其中所述轉向馬達控制器經配置在完成將所述轉向輪轉向以改變所述預定角度偏移的操作后從所述重對齊模式自動回到所述正常操作模式,并且進一步地,其中在從所述重對齊模式回到所述正常操作模式時,所述預定角度偏移根據在所述重對齊模式中實現的所述角度偏移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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