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三復合膠料生產(chǎn)線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0968772.8 | 申請日: | 2017-10-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676946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4-26 |
| 發(fā)明(設計)人: | 張偉荃 | 申請(專利權)人: | 張偉荃 |
| 主分類號: | B29C69/00 | 分類號: | B29C69/00 |
| 代理公司: | 廣州粵高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102 | 代理人: | 陳衛(wèi);禹小明 |
| 地址: | 516001 ***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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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加熱爐 金屬芯 復合膠料 擠出機 焊接機 加熱器 放料裝置 冷卻裝置 海綿體 牽引機 十字頭 處理器 壓花 加熱 焊接 剪切裝置 強化裝置 壓花處理 傳送輥 放料 芯料 冷卻 申請 | ||
本申請的三復合膠料生產(chǎn)線包括金屬芯卷放料裝置、焊接機、實心膠擠出機、海綿體擠出機、十字頭、壓花處理器、金屬芯加熱器、一號加熱爐、二號加熱爐、三號加熱爐、牽引機、冷卻裝置、金屬芯強化裝置、傳送輥、剪切裝置,金屬芯卷放料裝置放料后進入焊接機焊接,焊接機后焊接后的芯料與實心膠擠出機、海綿體擠出機的產(chǎn)品經(jīng)過十字頭形成三復合膠料,三復合膠料隨后被壓花處理器壓花處理,隨后進入金屬芯加熱器并隨后進入一號加熱爐、二號加熱爐、三號加熱爐加熱,經(jīng)三號加熱爐加熱后被牽引機輸送至冷卻裝置進行冷卻。
技術領域
本申請屬于一種三復合膠料生產(chǎn)線。
背景技術
在生產(chǎn)塑料產(chǎn)品時,單存的塑料產(chǎn)品強度往往不夠,有時需要嵌入金屬芯,因此有必要設計一條嵌入金屬芯的生產(chǎn)線。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為克服上述現(xiàn)有技術所述的至少一種缺陷,提供一種三復合膠料生產(chǎn)線。
本發(fā)明的首要目的是解決由于不能嵌入金屬芯導致的強度不夠的技術問題。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如下:
參見附圖,本申請的三復合膠料生產(chǎn)線包括金屬芯卷放料裝置、焊接機、實心膠擠出機、海綿體擠出機、十字頭、壓花處理器、金屬芯加熱器、一號加熱爐、二號加熱爐、三號加熱爐、牽引機、冷卻裝置、金屬芯強化裝置、傳送輥、剪切裝置,金屬芯卷放料裝置放料后進入焊接機焊接,焊接機后焊接后的芯料與實心膠擠出機、海綿體擠出機的產(chǎn)品經(jīng)過十字頭形成三復合膠料,三復合膠料隨后被壓花處理器壓花處理,隨后進入金屬芯加熱器并隨后進入一號加熱爐、二號加熱爐、三號加熱爐加熱,經(jīng)三號加熱爐加熱后被牽引機輸送至冷卻裝置進行冷卻,冷卻后被送入金屬芯強化裝置進行強化,隨后被傳送輥傳送至剪切裝置進行剪切。一號加熱爐采用空氣加熱,二號加熱爐采用微波加熱,三號加熱爐采用空氣加熱,加熱爐內(nèi)設置溫度傳感器。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有益效果是:本申請的三復合膠料生產(chǎn)線在塑料產(chǎn)品內(nèi)嵌入金屬芯,具有增加強度的優(yōu)點。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申請的三復合膠料生產(chǎn)線總體結構示意圖。
附圖僅用于示例性說明,不能理解為對本專利的限制;為了更好說明本實施例,附圖某些部件會有省略、放大或縮小,并不代表實際產(chǎn)品的尺寸;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附圖中某些公知結構及其說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相同或相似的標號對應相同或相似的部件;附圖中描述位置關系的用語僅用于示例性說明,不能理解為對本專利的限制。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做進一步的說明。
實施例1
參見附圖,本申請的三復合膠料生產(chǎn)線包括金屬芯卷放料裝置1、焊接機2、實心膠擠出機3、海綿體擠出機15、十字頭4、壓花處理器5、金屬芯加熱器6、一號加熱爐7、二號加熱爐8、三號加熱爐9、牽引機10、冷卻裝置11、金屬芯強化裝置12、傳送輥13、剪切裝置14,金屬芯卷放料裝置1放料后進入焊接機2焊接,焊接機2后焊接后的芯料與實心膠擠出機、海綿體擠出機的產(chǎn)品經(jīng)過十字頭形成三復合膠料,三復合膠料隨后被壓花處理器5壓花處理,隨后進入金屬芯加熱器6并隨后進入一號加熱爐、二號加熱爐、三號加熱爐加熱,經(jīng)三號加熱爐加熱后被牽引機輸送至冷卻裝置進行冷卻,冷卻后被送入金屬芯強化裝置進行強化,隨后被傳送輥13傳送至剪切裝置14進行剪切。一號加熱爐采用空氣加熱,二號加熱爐采用微波加熱,三號加熱爐采用空氣加熱,加熱爐內(nèi)設置溫度傳感器。
顯然,本發(fā)明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nèi)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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