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車費支付方法及裝置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0807458.1 | 申請日: | 2017-09-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609854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1-19 |
| 發(fā)明(設計)人: | 和巍峰;戴巍;常翠娥;李宏剛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悅暢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20/10 | 分類號: | G06Q20/10;G06Q20/14;G07B15/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11323 | 代理人: | 廉振保 |
| 地址: | 100022 北京市朝陽***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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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車費 支付 方法 裝置 | ||
1.一種車費支付方法,應用于ETCP車場收費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車費支付請求后,生成與待付費車輛對應的訂單信息;其中,所述訂單信息至少包括支付金額;
確認車費支付成功,并更新與該車輛對應的訂單信息。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生成與待付費車輛對應的訂單信息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將所述訂單信息通過車場支付系統(tǒng)發(fā)送給車主;其中,所述車費支付請求是車主通過所述車場支付系統(tǒng)發(fā)送的。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確認車費支付成功,包括:
接收所述車場支付系統(tǒng)對收取的車費驗證通過后發(fā)送的車費支付成功消息。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過以下方式至少之一收取車費:
停車場的銀行賬戶,停車場的APP,停車場的服務號,停車場的支付物料。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生成與待付費車輛對應的訂單信息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將所述訂單信息直接發(fā)送給車主。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確認車費支付成功,包括:
收取車主支付的車費,并對車費進行驗證,驗證通過后確認車費支付成功。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過以下方式至少之一收取車主支付的車費:
應用程序APP,ETCP公眾號,ETCP服務窗,停車場的場內支付物料,停車場出入口的支付二維碼,中央繳費機。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到車費支付請求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對車輛的在場狀態(tài)進行驗證。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更新與該車輛對應的訂單信息,包括:
更新車費的支付來源、支付狀態(tài)、支付金額。
10.一種車費支付裝置,應用于ETCP車場收費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包括:
訂單處理模塊,用于接收到車費支付請求后,生成與待付費車輛對應的訂單信息;其中,所述訂單信息至少包括支付金額;
訂單更新模塊,用于確認車費支付成功,并更新與該車輛對應的訂單信息。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
第一訂單發(fā)送模塊,用于將所述訂單信息通過車場支付系統(tǒng)發(fā)送給車主;其中,所述車費支付請求是車主通過所述車場支付系統(tǒng)發(fā)送的。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訂單更新模塊包括:
接收單元,用于接收所述車場支付系統(tǒng)對收取的車費驗證通過后發(fā)送的車費支付成功消息。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
費用交互模塊,用于與所述車場支付系統(tǒng)進行車費的資金核算;將收取的車費轉給所述車場支付系統(tǒng)。
14.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
第二訂單發(fā)送模塊,用于將所述訂單信息直接發(fā)送給車主。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訂單更新模塊包括:
收費單元,用于收取車主支付的車費,并對車費進行驗證,驗證通過后確認車費支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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