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搭建出租車行業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461221.2 | 申請日: | 2017-06-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220861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9-29 |
| 發明(設計)人: | 熊杰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越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4 | 分類號: | G06Q30/04;G07B13/0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519000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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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搭建 出租車 行業 電子 發票 服務 平臺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電子發票技術領域、電子信息技術領域、信息安全技術領域、互聯網和物聯網領域、非現金支付領域、大數據領域、云計算領域、人工智能領域、環境保護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搭建出租車行業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方法。
背景技術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文件意見,在文件中明確指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將出租汽車分為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網絡預約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以下簡稱共享車),巡游車、網約車和共享車統稱為出租車,運營出租車的統稱為出租車公司,文件提出出租車行業必須堅持統籌管理,深化改革,積極運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推動出租車行業轉型升級;鼓勵并規范出租車提供多樣化運輸服務和個性化運輸服務,中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鼓勵并規范出租車發展合乘管理使其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實現環境保護,科學制定出租車行業的稅制改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文件意見,在文件中明確指出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實行電子發票統一管理制度,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的電子發票征管系統接口,由納稅人自行搭建和委托第三方搭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加強稅制監管,簡化稅控設備發行,加強電子發票推行工作,對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環境保護,報銷抵扣流程起到深化改革的作用。
本發明為滿足國家在出租車行業深化改革,推進稅制改革的需求,同時針對現有發明在技術方面的不足和在現行法律法規違規的情況下,提供一種搭建出租車行業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方法。
本發明所述的現有發明在技術方面的不足包括但不僅限于:
1、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此類平臺沒有發明適用于出租車行業的特殊性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于里程數據管理、時間數據管理、稅控設備管理等;
2、無付款方信息紀錄的出租車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此類平臺沿用傳統的征收管理制度,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背道而馳,由于出租車行業的滯后性和現行出租車行業的運營模式而言,此方法本身沒有問題,但在現今出租車行業深化改革,加大稅制改革力度的大環境下已經嚴重滯后;
3、出租車端不能進行出租車合乘管理的出租車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此類平臺在出租車行業深化改革,鼓勵合乘的大環境下,無法實現稅制管理;
4、至今沒有解決乘客在沒有移動設備的情況下如何實現電子發票的收取;
5、只有出租車后臺端和稅務端數據交換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此類平臺只適用于網約車,不符合出租車行業深化改革的大趨勢。
本發明所述的現有發明在現行法律法規違規的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
1、沒有采用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實行電子發票統一管理制度的稅務端的出租車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此類平臺違反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文件,不能提供電子發票服務;
2、自建稅務端的出租車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此類平臺主要采用收集傳統發票信息,將傳統發票信息上傳到自建稅務端進行比對,然后存檔,其作用只是紙質發票憑證進行數據化處理,形成電子化版本,此類平臺違反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文件,不能提供電子發票服務;
3、必須輸入乘客信息才能生成電子發票的出租車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此平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不能提供電子發票服務;
4、需要用手機短信比對的出租車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此類平臺在乘客沒有手機的情況下不能生成電子發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不能提供電子發票服務;
5、由出租車端紀錄傳統發票信息發送給稅務端的出租車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此類平臺可以應用在網約車模式上,但不能應用在巡游車出租車稅控設備上,因為巡游車在沒有網絡的環境下不能生成電子發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不能提供電子發票服務;
6、紀錄傳統發票信息,發送給稅務端的方法,此類方法違反了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發票的管理辦法,也就無法提供電子發票服務;
7、紀錄行車路線信息,發送給稅務端比對的方法,此類方法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監管范疇,屬于交通運輸管理范疇,對電子發票概念定義不清,也就無法提供電子發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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