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用于水稻田的除草劑組合物及其用途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332988.5 | 申請日: | 2017-05-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027796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8-11 |
| 發明(設計)人: | 張長平 | 申請(專利權)人: | 南京惠宇農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N47/36 | 分類號: | A01N47/36;A01N39/04;A01N37/22;A01P1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君智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11305 | 代理人: | 向華 |
| 地址: | 211511 江蘇省南京市***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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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水稻田 除草劑 組合 及其 用途 | ||
1.一種用于水稻田的除草劑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除草劑組合物是由1.0~72.0重量份敵稗、1.0~50.0重量份氰氟草酯與0.5~16.0重量份芐嘧磺隆組成的。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劑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除草劑組合物是由20~65重量份敵稗、4.0~30.0重量份氰氟草酯與2.0~9.0重量份芐嘧磺隆組成的。
3.一種用于水稻田的復合除草劑,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復合除草劑含有以重量計20~75%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除草劑組合物,與余量為農藥上可接受的載體和/或助劑。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復合除草劑,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復合除草劑含有以重量計25~65%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除草劑組合物,與余量為農藥上可接受的載體和/或助劑。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復合除草劑,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復合除草劑含有以重量計30~58%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除草劑組合物,與余量為農藥上可接受的載體和/或助劑。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復合除草劑,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載體和/或助劑選自潤濕劑、分散劑、崩解劑、潤濕劑、粘結劑與填充劑。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復合除草劑,其特征在于所述復合除草劑的劑型是可濕性粉劑、微乳劑、水乳劑、水懸浮劑、油懸浮劑微乳劑、或水分散粒劑。
8.權利要求3-8中任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復合除草劑在防治水稻田雜草中的用途。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稻田雜草是禾本科雜草、莎草科雜草與闊葉雜草。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稻田是秧田、旱直播、水直播、機插秧或移栽秧田及旱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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