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徽章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071527.7 | 申請日: | 2017-02-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068004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8-18 |
| 發明(設計)人: | 斯圖爾特·C·薩爾特;彼得羅·布托洛;詹姆斯·J·蘇爾曼;保羅·肯尼斯·德洛克;邁克爾·A·穆斯利赫 | 申請(專利權)人: | 福特環球技術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9F13/04 | 分類號: | G09F13/04;B60R1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德恒律治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409 | 代理人: | 章社杲,李偉 |
| 地址: | 美國密歇根***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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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徽章 | ||
1.一種徽章,包括:
連接至襯底以形成可視部分、外圍部分和后部部分的殼體;
可操作地與光學器件連接的光源;
第一光致發光結構,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設置在所述光源和所述殼體之間并且構造成響應于第一激發光而發射第一轉換光;以及
第二光致發光結構,所述第二光致發光結構設置在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和所述殼體之間并且構造成響應于第二激發光而發射第二轉換光。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第一激發光和所述第二激發光均包括藍光、紫光和UV光中的至少一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和所述第二光致發光結構中均包括至少一種光致發光材料,所述至少一種光致發光材料構造成將從所述光源的至少一部分接收的激發光降頻轉換為可視轉換光。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包括長余輝光致發光材料。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第一轉換光與所述第二激發光的波長相同。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光源構造成發射具有多個波長的所述第一激發光,從而使得可單獨激發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和所述第二光致發光結構。
7.一種徽章,包括:
連接至襯底以形成可視部分的殼體;
光源,所述光源設置在所述殼體和所述襯底之間并且可操作地與光學器件連接;以及
第一光致發光結構和第二光致發光結構,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和所述第二光致發光結構均設置在所述光源和所述殼體之間并且構造成響應于激發光而通過透光部分發射轉換光。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設置在所述光學器件的表面上。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和所述第二光致發光結構均包括至少一種光致發光材料,所述至少一種光致發光材料構造成將從所述光源的至少一部分接收的激發光降頻轉換為輸出至可視部分的可見光。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中包括長余輝光致發光材料,所述長余輝光致發光材料構造成一旦移除所述激發光則發光兩個小時或更長時間。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中包括短余輝光致發光材料,所述短余輝光致發光材料構造成一旦移除所述激發光則發光100毫秒或更短時間。
12.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光源包括多個印制LED。
13.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徽章,進一步包括:
標識,所述標識位于與所述透光部分對應的所述可視部分上,從而使得所述轉換光通過所述標識離開所述徽章。
14.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對應于半透明背景區域,并且所述第二光致發光結構對應于標識。
15.一種徽章,包括:
連接至襯底的殼體;
位于所述殼體上并且具有透光部分的可視部分;
光源,所述光源設置在所述殼體和所述襯底之間并且可操作地與光學器件連接;以及
包括長余輝光致發光材料的第一光致發光結構,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設置在所述光源和所述殼體之間并且構造成響應于激發光而發射轉換光。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徽章,進一步包括:
第二光致發光結構,所述第二光致發光結構設置在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和所述殼體之間并且構造成響應于由所述光源發射的激發光而發射轉換光。
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徽章,進一步包括:
裝飾層,所述裝飾層設置在所述第二光致發光結構和所述殼體之間并且構造成形成透光部分。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裝飾層形成反射層,從而使得所述標識在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所述第二光致發光結構和所述光源處于未發光狀態時呈現金屬色。
19.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激發光包括藍光、紫光和UV光中的一個。
20.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徽章,其中,所述第一光致發光結構和所述第二光致發光結構同時發射光線以形成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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