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緊急停車系統和緊急停車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610822761.4 | 申請日: | 2016-09-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009952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7-05 |
| 發明(設計)人: | 倉橋幸慎;忍田圭;中塚正之 | 申請(專利權)人: | 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Q1/26 | 分類號: | B60Q1/26;B60Q1/48;B60Q1/46;B60T7/12 |
| 代理公司: | 北京華夏正合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017 | 代理人: | 韓登營;蔣國偉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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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緊急 停車 系統 方法 | ||
1.一種緊急停車系統,其特征在于,具有:
瞬時型危險開關,其用于指示車輛所具有的危險信號燈的閃爍或滅燈;
自動停車控制部,其在規定條件成立時執行使所述車輛自動停車的自動停車控制;和
危險信號燈控制部,其被構成為:當沒有執行所述自動停車控制時,每當由使用者進行所述危險開關的按壓操作就使所述危險信號燈在閃爍狀態與滅燈狀態之間切換;當所述自動停車控制開始時使所述危險信號燈為閃爍狀態;當所述自動停車控制執行中所述危險信號燈閃爍時,在所述危險開關被進行按壓操作時使所述危險信號燈滅燈。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緊急停車系統,其特征在于,
具有與所述危險開關相互獨立構成的緊急停車開關,
所述規定條件包括進行了所述緊急停車開關的按壓操作這一條件。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緊急停車系統,其特征在于,
具有駕駛操作檢測部,該駕駛操作檢測部檢測有無對所述車輛進行的規定的駕駛操作,
所述規定條件包括由所述駕駛操作檢測部檢測到無規定的駕駛操作的狀態在規定的第1期間持續這一條件。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緊急停車系統,其特征在于,
具有駕駛操作檢測部,該駕駛操作檢測部檢測有無對所述車輛進行的規定的駕駛操作,
所述規定條件包括由所述駕駛操作檢測部檢測到無規定的駕駛操作的狀態在規定的第1期間持續這一條件。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緊急停車系統,其特征在于,
具有駕駛操作檢測部,該駕駛操作檢測部檢測有無對所述車輛進行的規定的駕駛操作,
當在所述自動停車控制的執行中由所述駕駛操作檢測部檢測到有規定的駕駛操作的狀態在規定的第2期間持續時,所述自動停車控制部結束所述自動停車控制。
6.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緊急停車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危險信號燈控制部被構成為:
在根據所述自動停車控制而使所述危險信號燈為閃爍狀態的情況下,當所述自動停車控制結束時使所述危險信號燈滅燈,并且,
在根據于所述自動停車控制的開始前或執行中對所述危險開關的按壓操作而使所述危險信號燈為閃爍狀態的情況下,即使所述自動停車控制結束也使所述危險信號燈的閃爍狀態繼續。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緊急停車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危險信號燈控制部被構成為:
在根據所述自動停車控制而使所述危險信號燈為閃爍狀態的情況下,當所述自動停車控制結束時使所述危險信號燈滅燈,并且,
在根據于所述自動停車控制的開始前或執行中對所述危險開關的按壓操作而使所述危險信號燈為閃爍狀態的情況下,即使所述自動停車控制結束也使所述危險信號燈的閃爍狀態繼續。
8.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緊急停車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危險信號燈控制部被構成為:在所述自動停車控制的執行中,當所述自動停車控制部開始執行規定的控制時使所述危險信號燈滅燈,當所述規定的控制結束時使所述危險信號燈再次開始閃爍。
9.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緊急停車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危險信號燈控制部被構成為:在所述自動停車控制的執行中,當所述自動停車控制部開始執行規定的控制時使所述危險信號燈滅燈,當所述規定的控制結束時使所述危險信號燈再次開始閃爍。
10.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緊急停車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危險信號燈控制部被構成為:在所述自動停車控制的執行中,當所述自動停車控制部開始執行規定的控制時使所述危險信號燈滅燈,當所述規定的控制結束時使所述危險信號燈再次開始閃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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