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氣敏元件、氣敏裝置和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610069635.6 | 申請日: | 2016-02-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024513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8-24 |
| 發明(設計)人: | 江瀅;余龍文;蔣正勇 | 申請(專利權)人: | 武漢市義光億科貿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1N27/04 | 分類號: | G01N27/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蔡勝有 |
| 地址: | 430000 湖北省武漢*** | 國省代碼: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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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元件 裝置 系統 | ||
1.一種氣敏元件,包括氣敏材料,所述氣敏材料能夠穩定地實現選自以下的檢測指標:工作溫度下的檢測靈敏度和/或選擇性,所述“能夠穩定地實現 選自以下的檢測指標”是指由氣敏材料制造的氣敏元件或裝置具有檢測穩定性,從而由氣敏材料制造的一定數量的氣敏元件和/或裝置在相同時段內測得的檢測指標均落在平均值的±50%以內,其中所述一定數量的氣敏元件和/或裝置是不少于30個,所述氣敏材料是基于氧化物的氣敏材料,
其中,所述氣敏材料包括氣敏活性部分,所述氣敏活性部分包括具有連通 氣孔的氧化錫顆粒結構和分散在該結構中的任選的催化劑顆粒,在所述結構中,相鄰氧化錫顆粒通過頸部粘合,并且在所述顆粒之間限定所述連通 氣孔。
2.根據權利要求1的氣敏元件,所述一定數量的氣敏元件和/或裝置是不少于40個。
3.根據權利要求1的氣敏元件,所述由氣敏材料制造的所述一定數量的氣敏元件或裝置測得的檢測指標均落在平均值的±30%以內。
4.根據權利要求1的氣敏元件,所述由氣敏材料制造的氣敏元件或裝置在至少20個檢測循環后,檢測靈敏度相比于第一個循環后的靈敏度的比值大于80%。
5.根據權利要求1的氣敏元件,所述由氣敏材料制造的氣敏元件或裝置在至少30個檢測循環后,檢測靈敏度相比于第一個循環后的靈敏度的比值大于80%。
6.根據權利要求1的氣敏元件,所述由氣敏材料制造的氣敏元件或裝置在至少20個檢測循環后,檢測靈敏度相比于第一個循環后的靈敏度的比值大于85%。
7.根據權利要求1的氣敏元件,所述由氣敏材料制造的氣敏元件或裝置在至少30個檢測循環后,檢測靈敏度相比于第一個循環后的靈敏度的比值大于85%。
8.根據權利要求1的氣敏元件,所述由氣敏材料制造的氣敏元件或裝置在至少100個檢測循環后,檢測靈敏度相比于第一個循環后的靈敏度的比值大于85%。
9.根據權利要求1的氣敏元件,所述由氣敏材料制造的氣敏元件或裝置在至少30個檢測循環后,檢測靈敏度相比于第一個循環后的靈敏度的比值大于95%。
10.根據權利要求1的氣敏元件,所述由氣敏材料制造的氣敏元件或裝置在至少30個檢測循環后,檢測靈敏度相比于第一個循環后的靈敏度的比值大于98%。
11.根據權利要求1的氣敏元件,所述氣敏材料能夠在較低溫度下,對于包含氫氣的檢測氣體,能夠實現檢測靈敏度不小于5,所述檢測氣體包含濃度為不大于5%的氫氣,所述較低溫度為不高于100攝氏度。
12.根據權利要求11的氣敏元件,所述較低溫度為不高于80攝氏度。
13.根據權利要求11的氣敏元件,所述較低溫度為室溫。
14.根據權利要求1-12任一項的氣敏元件,所述檢測靈敏度不小于10。
15.根據權利要求1-12任一項的氣敏元件,所述檢測靈敏度不小于35。
16.根據權利要求1-12任一項的氣敏元件,所述檢測靈敏度不小于50。
17.根據權利要求1-12任一項的氣敏元件,所述檢測靈敏度不小于80。
18.根據權利要求11的氣敏元件,所述檢測氣體包含濃度為0.01-1體積%的氫氣。
19.根據權利要求11的氣敏元件,所述檢測氣體包含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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