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建筑外墻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614733.4 | 申請日: | 2015-08-14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012524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2-03 |
| 發明(設計)人: | 王英哲;舒禎;劉君;黃一葦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地東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4B2/88 | 分類號: | E04B2/88;E04B1/70;E04D13/18 |
| 代理公司: | 上海弼興律師事務所 31283 | 代理人: | 胡美強;楊東明 |
| 地址: | 200093 上海***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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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建筑 外墻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建筑外墻。
背景技術
建筑外墻中往往包含幕墻。幕墻施工過程中受下雨等氣候因素影響保溫層會吸水受潮。而幕墻使用過程中板材破損或填縫材料老化、脫膠等也會使保溫材料失去保護而受潮。
特別對于閉縫的幕墻而言,幕墻腔體內無法通風,保溫層中水份無法散除,保溫性能大幅度降低,提高建筑能耗,且潮濕的保溫材料容易引起霉變,進而影響建筑主體結構;例如使幕墻結構受腐蝕。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中閉縫幕墻內側容易受潮的技術缺陷,提供一種建筑外墻。
本實用新型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一種建筑外墻,包括有:墻體、附著于墻體外側的保溫層、位于保溫層外側的幕墻面層,及用于支撐幕墻面層的幕墻豎梃,所述幕墻面層的頂部與所述墻體的頂部之間設置有女兒墻頂,其特點在于,所述女兒墻頂通過固定模塊固定于所述墻體的頂部,所述幕墻面層中開設有第一通風口,所述固定模塊中開設有第二通風口;
所述保溫層及所述幕墻面層之間形成有用以連通所述第一通風口和所述第二通風口的空氣流道;
所述第二通風口內設置有用以實現所述空氣流道內空氣流動的空氣引流裝置。
較佳地,所述幕墻面層包括:
幕墻本體,固定于所述女兒墻頂與所述墻體的底部之間,且所述幕墻本體的內側設置有所述幕墻豎梃,所述幕墻本體中開設有開口;
突起物,所述突起物位于所述開口的外側并用于覆蓋所述開口,且所述突起物與所述開口的邊緣之間為不封閉連接用以形成所述第一通風口。
較佳地,所述第一通風口還設置有百葉。
較佳地,所述空氣引流裝置為電動排風裝置。
較佳地,所述建筑外墻還設置有用于給所述電動排風裝置供電的太陽能電池板。
較佳地,所述太陽能電池板固定于所述女兒墻頂。
本實用新型的積極進步效果在于:實現了閉縫幕墻內側的空氣流動,使外墻包括幕墻在內的整體結構保持干燥,極大程度上避免了外墻中的保溫材料及其他結構件因失去保護而受潮。進而相較現有技術,可以降低因建筑保溫性能損失而產生的過多的建筑能耗,及避免外墻結構件受到腐蝕。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較佳實施例的建筑外墻的結構示意圖。
1:墻體
2:保溫層
4:幕墻面層
5:女兒墻頂
6:固定塊
7:第一通風口
8:第二通風口
9:空氣引流裝置
10:太陽能電池板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通過較佳實施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清楚完整地說明。
一種建筑外墻,如圖1所示,包括有:墻體1、附著于墻體1外側的保溫層2、位于保溫層2外側的幕墻面層4,及用于支撐幕墻面層4的幕墻豎梃(因視角關系不能在圖中顯現,所以并未示出),幕墻面層4的頂部與墻體1的頂部之間設置有女兒墻頂5。女兒墻頂5通過固定塊6固定于墻體1的頂部。
幕墻面層4及保溫層2之間具有一定的間距。幕墻面層4中開設有第一通風口7,固定塊6中開設有第二通風口8。由此在保溫層2及幕墻面層4之間形成了用以連通第一通風口7和第二通風口8的空氣流道。
作為一種進一步的改進,幕墻面層4包括:幕墻本體,固定于女兒墻頂5與墻體1的底部之間,且幕墻本體的內側設置有幕墻豎梃,幕墻本體中開設有開口;突起物,突起物位于開口的外側并用于覆蓋開口,且突起物與開口的邊緣之間為不封閉連接用以形成第一通風口7。
作為一種進一步的改進,此外為了阻止異物的進入,第一通風口7還設置有百葉。
作為一種進一步的改進,為了更好地實現對于空氣的引流作用,第二通風口8內設置有用以實現空氣流道內空氣流動的空氣引流裝置9。在本實施例中,述空氣引流裝置9為電動排風裝置。
作為一種進一步的改進,為了更好地實現節能減排,于建筑外墻設置太陽能電池板10。太陽能電池板10固定于女兒墻頂5。
通過上述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可在基于閉縫幕墻的建筑外墻上,實現幕墻內側的空氣流動,使外墻包括幕墻在內的整體結構保持干燥,極大程度上避免了外墻中的保溫材料及其他結構件因失去保護而受潮。進而相較現有技術,可以降低因建筑保溫性能損失而產生的過多的建筑能耗,及避免外墻結構件受到腐蝕
雖然以上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這僅是舉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是由所附權利要求書限定的。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實質的前提下,可以對這些實施方式做出多種變更或修改,但這些變更和修改均落入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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