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發光模塊及包含該發光模塊的管型照明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084544.0 | 申請日: | 2015-02-05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678146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9-30 |
| 發明(設計)人: | 王淵;馬丁·威廉姆森 | 申請(專利權)人: | 首爾半導體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21S8/00 | 分類號: | F21S8/00;F21V19/00;F21V5/04;F21Y101/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銘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86 | 代理人: | 孫昌浩;劉燦強 |
| 地址: | 韓國京畿***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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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光 模塊 包含 照明 裝置 | ||
1.一種發光模塊,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板;
發光元件,貼裝于所述基板;
透鏡,在所述發光元件的上部形成為結合于所述基板,從而分散由所述發光元件發射的光,
其中,所述透鏡包括使由發光元件發射的光入射的入射面、以及用于使入射的光從透鏡出射的出射面,
所述出射面包括兩個凸出部和作為所述兩個凸出部銜接的區域的交界部。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模塊,其特征在于,所述交界部在截面形狀方面形成為以圓弧形態凹陷。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發光模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透鏡中,長軸與短軸的長度之比為1.5~10:1。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發光模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透鏡中,由長軸與短軸發射的光量之比為1.5~10:1。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模塊,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具有凹槽,所述發光元件貼裝于所述基板的凹槽內。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模塊,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元件為表面貼裝元件形態的發光二極管芯片。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發光模塊,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元件包括保形涂覆于所述發光二極管芯片的熒光體層。
8.一種包含發光模塊的管型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具有光發射面的管型的殼體;
發光模塊陣列,收容于所述殼體內,
其中,在所述發光模塊陣列中,布置有至少一個發光模塊,所述發光模塊沿所述管型的殼體的長度方向保留預定間距而布置且包含透鏡。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管型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模塊包括:
基板;
發光元件,貼裝于所述基板;
所述透鏡,在所述發光元件的上部形成為結合于所述基板,從而分散由所述發光元件發射的光,
其中,所述透鏡包括使由發光元件發射的光入射的入射面、以及用于使入射的光從透鏡出射的出射面,
所述出射面包括兩個凸出部和作為所述兩個凸出部銜接的區域的交界部。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管型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使通過所述出射面出射的光通過所述光發射面而向外部發射。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管型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交界部在截面形狀方面形成為以圓弧形態凹陷。
12.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管型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透鏡中,長軸與短軸的長度之比為1.5~10:1。
13.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管型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透鏡中,由長軸與短軸發射的光量之比為1.5~10:1。
14.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管型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元件為表面貼裝元件形態的發光二極管芯片。
15.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管型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元件之間的間距為20mm以上且400m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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