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通用串行總線連接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051186.3 | 申請日: | 2015-01-2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333493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5-13 |
| 發明(設計)人: | 張鑫 | 申請(專利權)人: | 成都星炫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1R13/66 | 分類號: | H01R13/66;H01R13/72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610041 四*** | 國省代碼: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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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通用 串行 總線 連接器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連接器,尤其涉及一種通用串行總線連接器。
背景技術:
目前,通用串行總線連接器(USB連接器)主要用于電腦和外部設備的連接和通訊中,它具備即插即用、熱插拔以及可同時連接多個設備的特性,使用方便靈活,已經成為PC平臺外接設備中必不可少的連接器,無論是臺式機,筆記本,USB連接器都是必備設備,U盤、移動硬盤、鼠標鍵盤、打印機、數碼相機中也廣泛使用了USB連接器。然而,上述的通用串行總線連接器在電子產品中大量使用時,或者使用者攜帶該通用串行總線連接器時,通用串行總線連接器的過長導線極易產生相互纏繞或散亂的現象,一方面不便于使用者對現有通用串行總線連接器的操作,相應的增加了現有的通用串行總線連接器的操作難度,另一方面不便于電子產品的布線及維護。中國專利號CN?202817256?U公開了一種通用串行總線,它實現了兼容性強,傳輸速率高的目的,不足之處在于:抑制電磁干擾能力差,同時不便于電子產品的布線及維護。
實用新型內容: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結構簡單,能抑制電磁干擾,便于維護的技術方案:
一種通用串行總線連接器,包括殼體,夾持件,殼體內側設有連接器本體,連接器本體包括固定連接的上本體和下本體,上本體上設有四個上插口,下本體上設有五個下插口,連接器本體還包括正點接點、接地接點、連接器正信號接點、連接器負信號接點與共用電感,共用電感安置在連接器本體中。
作為優選,上本體上裝設有四個上插針,且四個上插針分別穿過四個上插口,下本體上裝設有五個下插針,且五個下插針分別穿過五個下插口,上插針、?下插針之間呈階梯狀排列。
作為優選,夾持件具有安裝部,安裝部連接于殼體上端,且安裝部向外呈懸空的延伸出與插接頭相對的夾持部,夾持部與殼體之間呈彈性的抱合設置形成夾緊區,夾持部朝夾緊區處凸伸出一凸塊。
作為優選,連接器本體安置在一印刷電路板上,共用電感安置在連接器本體中,與外部插頭電性耦接。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1)本實用新型在之前的基礎上將共用電感安裝在連接器本體中,抑制電磁干擾能力強。
(2)本實用新型在之前的基礎上增加夾持件,能對過長的線材進行有效的整理,從而便于使用者的使用和電子產品的布線及維護。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剖面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夾持件結構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的內部局部連接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的發明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作進一步地詳細描述。
如圖1-2所示,一種通用串行總線連接器,包括殼體1,夾持件2,殼體1內側設有連接器本體3,連接器本體3包括固定連接的上本體4和下本體5,上本體4上設有四個上插口41,下本體5上設有五個下插口51,上本體4上裝設有四個上插針411,且四個上插針411分別穿過四個上插口41,下本體5上裝?設有五個下插針511,且五個下插針511分別穿過五個下插口51,上插針411、下插針511之間呈階梯狀排列,通過四個上插,411和五個下插針511提高了傳輸速率。連接器本體3還包括正電接點VCC、接地接點GND、連接器正信號接點D+、連接器負信號接點D-與共用電感31,共用電感31安置在連接器本體3中,連接器本體3安置在一印刷電路板7上。
如圖3所示,夾持件2具有安裝部21,安裝部21連接于殼體1上端連接轉軸210,且安裝部21向外呈懸空的延伸出與插接頭相對的夾持部22,夾持部22與殼體1之間呈彈性的抱合設置形成夾緊區23,夾持部22朝夾緊區23處凸伸出一凸塊24。該凸塊24位于夾持部22的末端上,防止夾持于夾緊區23內的導線意外的滑出,因此能更可靠地夾緊導線。
如圖4所示,連接器的正電接點VCC、接地接點GND、連接器正信號接點D+、連接器負信號接點D-電性分別耦接至外部插頭6,印刷電路板7與連接器本體3電性耦接,共用電感31與外部插頭6電性耦接,使外部插頭6與印刷電路板7之間得以交換信號,抑制了電磁干擾帶來的影響。
上述實施例只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不是對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限制,只要是不經過創造性勞動即可在上述實施例的基礎上實現的技術方案,均應視為落入本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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