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利用頭戴式顯示器的駕駛員瞌睡警報裝置及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510094533.5 | 申請日: | 2015-03-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303770A | 公開(公告)日: | 2016-02-03 |
| 發明(設計)人: | 金泰振 | 申請(專利權)人: | 現代摩比斯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8B21/06 | 分類號: | G08B21/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青松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11384 | 代理人: | 鄭青松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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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利用 頭戴式 顯示器 駕駛員 瞌睡 警報 裝置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利用頭戴式顯示器(HeadMountDisplay,HMD)的駕駛員瞌睡警報裝置及方法,更詳細地說,感應駕駛員是否瞌睡駕駛并發出利用頭戴式顯示器的警報的駕駛員瞌睡警報裝置及方法。
背景技術
一般地說,汽車為人們提供了移動上的便利性及時間上的效率性,但也會因駕駛員的不注意而給駕駛員及其周邊人造成較大損害,所以需注意使用。因此,最近通過汽車所具備的裝置感應駕駛員瞌睡并發出警告而防止因駕駛員不注意導致的事故。傳統的駕駛員瞌睡警報裝置限定于通過方向盤的震動而向駕駛員發出危險警報及輸出警告音或音樂重放等音響警報裝置。但是傳統的駕駛員瞌睡警報裝置的問題在于,只能消極地向駕駛員提供警報,而無法執行能夠改善駕駛員狀態的積極指示。
在先專利
韓國登陸專利公告第10-1316297號(2013.10.1)
發明內容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本發明是為解決所述問題點而創造,本發明的目的在于,當判斷為駕駛員的瞌睡駕駛狀態時,除了消極地向駕駛員發出視覺性,聽覺性警告以外,還能積極地通過誘導駕駛員對話或駕駛路徑的強制變更而執行改善駕駛員的狀態的指示。
(解決問題的手段)
根據為解決所述問題的本發明的一方面,利用頭戴式顯示器的駕駛員瞌睡警報裝置,包括:駕駛員狀態感應裝置140,感應駕駛員的狀態而判斷是否處于瞌睡駕駛狀態;眼鏡形態的投影頭戴式顯示器110,向駕駛員發出瞌睡警報;及音頻視頻導航120,向所述投影頭戴式顯示器110提供音頻、視頻或導航儀信息中的至少一個。
所述瞌睡警報使所述投影頭戴式顯示器110上顯示是否處于瞌睡駕駛狀態。
所述瞌睡警報使所述投影頭戴式顯示器110閃爍。
所述瞌睡警報使特定圖像顯示在所述投影頭戴式顯示器110。
所述駕駛員狀態感應裝置140,包括:攝像頭,用于取得瞌睡駕駛狀態信息。
所述投影頭戴式顯示器110,包括:智能手機130,提供音樂、多媒體數據或導航儀信息中的至少一個。
所述投影頭戴式顯示器110在其一側,包括:顯示窗口113、麥克風112、揚聲器114或振動馬達111中的至少一個。
根據本發明的另一方面,利用頭戴式顯示器的駕駛員瞌睡警報方法,利用攝像頭測定駕駛員眼皮的角度而將其作為是否處于瞌睡駕駛狀態的判斷基準。
所述判斷基準為以規定的測定時間內駕駛員閉眼的累計時間所占的比例(%)呈現的以下PERCLOS(PercentageOfEyeClosure)值。
根據本發明的又一方面,利用頭戴式顯示器的駕駛員瞌睡警報方法,包括:獲得駕駛員的瞌睡駕駛狀態信息的步驟(S101);利用所述獲得的駕駛員的瞌睡駕駛狀態信息而計算以規定的測定時間內駕駛員閉眼的累計時間所占的比例(%)呈現的以下PERCLOS(PercentageOfEyeClosure)值的步驟(S102);
比較是否處于瞌睡駕駛狀態的判斷基準即所述PERCLOS值與預先設定的基準值而判斷是否處于瞌睡駕駛狀態的步驟(S103);若判斷為處于瞌睡駕駛狀態,利用投影頭戴式顯示器110而向駕駛員發出第1次瞌睡警報的步驟(S104)。
所述獲得信息的步驟(S101),利用攝像頭而測定駕駛員眼皮的角度并計算規定的測定時間內駕駛員閉眼的累計時間。
所述判斷的步驟(S103),若所述PERCLOS值為預先設定的基準值以上,則判斷為瞌睡駕駛狀態,若所述PERCLOS值為預先設定的基準值以下,則判斷為不是瞌睡駕駛狀態。
所述發出第1次瞌睡警報的步驟(S104),包括:閃爍步驟(S201),使顯示窗口113閃爍。
所述發出第1次瞌睡警報的步驟(S104),包括:第1振動通知步驟(S202),利用振動馬達111而發出振動通知。
所述發出第1次瞌睡警報的步驟(S104),包括:重放步驟(S203),通過揚聲器114而重放警報音或音樂中的至少一個。
在所述發出第1次瞌睡警報的步驟(S104)之后,包括:第1次恢復判斷步驟(S105),重新獲得所述瞌睡駕駛狀態信息并重新計算所述PERCLOS值,比較重新計算的PERCLOS值與預先設定的基準值而判斷駕駛員是否已恢復到覺醒狀態。
若所述第1次恢復判斷步驟(S105)中判斷為駕駛員尚未恢復到覺醒狀態,則包括:利用所述投影頭戴式顯示器而發出第2次瞌睡警報的步驟(S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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