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包含氟草煙和五氟磺草胺、氯吡嘧磺隆、甲氧咪草煙或咪唑乙煙酸的協同除草劑組合物在審
| 申請號: | 201510084673.4 | 申請日: | 2010-10-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757008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7-08 |
| 發明(設計)人: | R·曼;M·維莫;A·麥克維格-尼爾森;A·艾里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陶氏益農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N47/36 | 分類號: | A01N47/36;A01P13/00;A01N43/4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嘉元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11484 | 代理人: | 張永新 |
| 地址: | 美國印***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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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包含 氟草煙 五氟磺草胺 氯吡嘧磺隆 甲氧咪草煙 咪唑 煙酸 協同 除草劑 組合 | ||
1.協同除草混合物,包含除草有效量的(a)氟草煙,或農業上可接受的鹽或酯,和(b)ALS抑制劑除草劑,其中所述ALS抑制劑除草劑是氯吡嘧磺隆。
2.權利要求1的混合物,其中氟草煙(酸等價物)與所述氯吡嘧磺隆(活性成分)的重量比為1:2至140:1。
3.權利要求1或2的混合物,其中氟草煙(酸等價物)與所述氯吡嘧磺隆(活性成分)的重量比為2.8:1至45.5:1。
4.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的混合物,其中氟草煙(酸等價物)與所述氯吡嘧磺隆(活性成分)的重量比為2.8:1、5.6:1、5.7:1、11.1:1、11.4:1、22.7:1或45.5:1。
5.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的混合物,其中氟草煙或農業上可接受的鹽或酯是氟草煙的甲基庚基酯。
6.除草組合物,其包含除草有效量的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的除草混合物和農業上可接受的輔料和/或載體。
7.控制不需要植被的方法,其包括使植被或其所在地與除草有效量的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的除草混合物或權利要求6的除草組合物接觸或向土壤或水中施用除草有效量的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的除草混合物或權利要求6的除草組合物以防止植被的發芽或生長。
8.權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氯吡嘧磺隆以4g?ai/ha至100g?ai/ha的施用率施用,氟草煙或農業上可接受的鹽或酯以50g?ae/ha至560g?ae/ha的施用率施用。
9.權利要求7或8的方法,其中所述不需要植被是稗草、中國千金子屬或黃色堅果莎草。
10.權利要求7-9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控制水稻、谷類和谷物作物、牧地、牧場、工業植被管理或草皮中的不需要植被。
11.權利要求7-10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控制水稻中的不需要植被。
12.權利要求7-11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在芽后施用所述除草混合物或組合物。
13.權利要求7-12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協同混合物的組分單獨地或作為多組分除草體系的一部分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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