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紙盒成型機的折耳機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510082359.2 | 申請日: | 2015-02-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608424B | 公開(公告)日: | 2017-11-03 |
| 發明(設計)人: | 潘鵬程 | 申請(專利權)人: | 潘鵬程 |
| 主分類號: | B31B50/52 | 分類號: | B31B50/52 |
| 代理公司: | 瑞安市翔東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33222 | 代理人: | 劉兆林 |
| 地址: | 325000 浙江省溫***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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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紙盒 成型 耳機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紙盒成型機的改進發明,尤其涉及一種紙盒成型機的折耳機構的改進發明。
背景技術
現有技術中,用于包裝的紙盒,如天地蓋式鞋盒、襯衫盒、禮品盒、手機盒等,在其成型時通常會經連貫作業:進盒、包邊、折耳及折入成型動作,然而折耳時,紙盒的寬邊紙耳由折耳機構作用,繞折痕線翻轉貼合紙盒來一次性完成,但由于一次性翻折紙耳容易因力量過大而擠壓紙盒使其發生變形,從而影響紙盒的質量。
發明內容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兩步動作完成折耳,避免紙盒受損的紙盒成型機的折耳機構。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是采用如下技術方案來實現的:該種紙盒成型機的折耳機構,包括有支架和折耳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上設有第一轉軸,第一轉軸上設有擺動件,所述擺動件上設有第二轉軸;所述折耳部件可擺動設置在第二轉軸上;所述擺動件連接有第一動力源,且由第一動力源帶動轉動并傳動折耳部件完成初步半折耳,所述折耳部件連接有第二動力源,且由第二動力源帶動轉動并完成最終全折耳。
所述折耳部件為相連的擺臂與折耳板,該擺臂可擺動設置在第二轉軸上。
所述折耳板上可拆卸設有與紙耳尺寸相匹配的折耳加長板。
所述第一動力源為氣缸傳動,且氣缸軸與擺動件通過連桿相連;所述第二動力源也為氣缸傳動,且氣缸軸與折耳部件通過連桿相連。
所述第一動力源為凸輪傳動,并通過傳動桿傳動擺動件;所述第二動力源也為凸輪傳動,并通過傳動桿傳動折耳部件。
所述第一動力源為拉索,該拉索連接擺桿一端,擺桿另一端通過連桿傳動擺動件,且擺桿連接復位彈簧;所述第二動力源也為拉索,該拉索連接擺桿一端,擺桿另一端通過連桿傳動折耳部件,且擺桿連接復位彈簧。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改進后的紙盒成型機的折耳機構,通過兩步折耳,即先半折耳,后全折耳,其中半折耳起到過渡作用,避免一次性折耳,因為沒有過渡而破壞紙盒面的平整性,保證了紙盒在折耳過程中無損傷,以提高產品的質量,滿足客戶所需。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圖1為本發明以氣缸為動力源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以凸輪為動力源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以拉索為動力源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附圖表示了本發明的結構,下面再結合附圖進一步說明其有關細節。該紙盒成型機的折耳機構,設置在紙盒折耳工位處,其包括有支架1和折耳部件2,所述支架1上設有第一轉軸4,第一轉軸4上設有擺動件3,擺動件3可為擺動塊,所述擺動件3上設有第二轉軸5,所述折耳部件2可擺動設置在第二轉軸5上;所述擺動件3連接有第一動力源6,且由第一動力源6帶動轉動并傳動折耳部件2完成初步半折耳,所述折耳部件2連接有第二動力源7,且由第二動力源7帶動轉動并完成最終全折耳。所述折耳部件2為相連的擺臂8與折耳板9,該擺臂8可擺動設置在第二轉軸5上,為了適應不同尺寸的紙耳,作為優選,在折耳板9上可拆卸設有與紙耳尺寸相匹配的折耳加長板,可拆卸優選通過螺栓與螺孔來實現。其中,第一、二動力源均可為氣缸傳動,其各自的氣缸軸可通過連桿分別相應傳動給擺動件3與折耳部件2;或者第一、二動力源均可為凸輪傳動,并通過各自的傳動桿或與傳動桿相連的連桿分別傳動擺動件3與折耳部件2;或者第一、二動力源均可為拉索,各自的拉索分別連接相對應的擺桿一端,而擺桿另一端分別帶動各自的連桿傳動擺動件3或折耳部件2,擺桿由彈簧復位。
本發明的工作原理,將擺動件3與折耳部件2調節到初始工作狀態,當坯盒在模具上輸送至折耳工位處時,第一動力源6帶動擺動件3繞第一轉軸4逆時針擺動,使得設置在擺動件3上的折耳部件2以第一轉軸4為中心發生逆時針轉動,折耳部件2的折耳端側碰紙盒的紙耳,以實現紙耳沿折痕線半折耳,即紙耳繞折痕線略微向內翻折;之后第二動力源7帶動折耳部件2繞第二轉軸5逆時針轉動,折耳部件2的折耳端下壓已略微翻折的紙耳,使紙耳貼合紙盒完成全折耳,至此完成折耳,之后第一動力源6帶動擺動件3復位,第二動力源7帶動折耳部件2復位。
綜上所述,以上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用于限定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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