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鼻通氣改善器具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480041520.5 | 申請日: | 2014-07-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407842B | 公開(公告)日: | 2018-01-12 |
| 發(fā)明(設(shè)計)人: | 西岡大輔 | 申請(專利權(quán))人: | 小林制藥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A61F7/03 | 分類號: | A61F7/03 |
| 代理公司: | 北京旭知行專利代理事務(wù)所(普通合伙)11432 | 代理人: | 王軼,鄭雪娜 |
| 地址: | 日本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 權(quán)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guān)鍵詞: | 通氣 改善 器具 | ||
1.一種鼻通氣改善器具,包含發(fā)熱性組合物以及清涼化劑,所述發(fā)熱性組合物含有助氧化劑、被氧化性金屬粉和水,所述助氧化劑的碘吸附性能為500mg/g以下,至少所述發(fā)熱性組合物被收納在具有透氣性的收納袋中。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鼻通氣改善器具,其中,所述助氧化劑的碘吸附性能為364mg/g以下。
3.如權(quán)利要求1或2所述的鼻通氣改善器具,其中,所述發(fā)熱性組合物中的助氧化劑的配合比例為1~30重量%。
4.如權(quán)利要求1或2所述的鼻通氣改善器具,其中,相對于所述發(fā)熱性組合物100重量份,清涼化劑的含量為0.0001~5重量份。
5.如權(quán)利要求1或2所述的鼻通氣改善器具,其中,相對于所述發(fā)熱性組合物中的助氧化劑100重量份,清涼化劑的含量為0.0003~500重量份。
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或2所述的鼻通氣改善器具,其中,所述助氧化劑為選自炭黑、黑鉛、活性炭、煤、木炭、竹炭、石墨、乙炔黑和咖啡渣炭中的至少1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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