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新型耳機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420865775.0 | 申請日: | 2014-12-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425576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6-24 |
| 發明(設計)人: | 陳端洪 | 申請(專利權)人: | 陳端洪 |
| 主分類號: | H04R1/10 | 分類號: | H04R1/10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合道英聯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44309 | 代理人: | 廉紅果 |
| 地址: | 518000 廣東省深圳市龍***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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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新型 耳機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耳機的技術領域,具體地講,是指一種可用于雙耳的新型耳機結構。
背景技術
目前,市面上的耳機主要分為三種,一種是包耳式,即耳機外形較大,整個包裹住耳朵,這種耳機不便于攜帶且不夠美觀,一般應用于家庭中;另一種是一種耳掛式,在耳機上連接一個與耳機外輪廓相適配的托架,使用時將托架懸掛與耳根處固定,使耳機恰好位于耳孔處;還有一種耳塞式,即耳機設計的很好,使用時塞入耳道內,左右耳道中的耳機之間,采用軟電線連接,這種,一般情況下連接軟電線都會比較長,攜帶時容易造成線纏繞。若連接軟電線太短,其與皮膚直接接觸,尤其是夏天,會造成皮膚不舒服。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攜帶方便、使用舒服的新型耳機結構。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為:
一種新型耳機結構,其包括有左、右耳塞,左支座、右支座及柔性連接件;所述的左耳塞與左支座相連,所述的右耳塞與右支座相連;所述的柔性連接件與左右支座相連;所述的柔性連接件為硅膠管,所述的硅膠管內設有與左右支座相連的鋼絲及一連接線。
上述的左支座內充有主板;所述的右支座上設有按鍵板及電池,所述的連接線一端與主板相連,另一端與按鍵板及電池相連。
上述的硅膠管兩端各設有一凹槽孔,左耳塞線穿過所述的凹槽孔,一端與左耳塞相連,另一端與左支座相連;右耳塞線穿過所述的凹槽孔,一端與右耳塞相連,另一端與右支座相連。
上述的柔性連接件為有機硅膠管。
上述的左支座頂端設有凹陷,所述的左耳塞可恰好設于所述的凹陷中。
上述的右支座頂端設有凹陷,所述的右耳塞可恰好設于所述的凹陷中。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后,使用時,硅膠管恰好位于脖子后面,與人體皮膚相接觸,柔軟的硅膠使皮膚即使出汗,也較為舒服;另外,在硅膠管的兩端表面設凹槽孔,可使耳塞線在穿出支座時,直接穿過硅膠管的凹槽孔,且通過硅膠管表面的卡接在硅膠管上。避免耳塞線擠在硅膠管與支座之間。
附圖說明
圖1為本新型的結構示意圖一;
圖2為本新型的結構示意圖二;
圖3為本新型硅膠管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新型硅膠管中裝配有耳塞線的結構示意圖;
圖5為圖4的局部放大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
參考圖1、2所示,一種新型耳機結構,其包括有左、右耳塞1、2,左支座3、右支座4及柔性連接件;其中:
左耳塞1與左支座3相連,右耳塞2與右支座4相連;柔性連接件5與左右支座3、4相連。
參考圖3所示,在本實施例中,柔性連接件為硅膠管,具體地,為有機硅膠管5,參考圖4、5所示,有機硅膠管5內設有與左右支座3、4相連的鋼絲6及一連接線7。通過鋼絲6,將有機硅膠管5的兩端與左右支座3、4相連。
左支座3內充有主板(圖中未示出);右支座4上設有按鍵板42及電池(圖中未示出),連接線7一端與主板相連,另一端與按鍵板42及電池相連。
有機硅膠管5兩端各設有一凹槽孔51、52,左耳塞線8穿過凹槽孔51,一端與左耳塞1相連,另一端與左支座3相連;右耳塞線9穿過凹槽孔52,一端與右耳塞2相連,另一端與右支座4相連。在硅膠管5的兩端表面設凹槽孔,51、52,可使耳塞線8、9在穿出左右支座3、4時,順利地從硅膠管5的凹槽孔51、52中穿出,且通過硅膠管5表面的卡接在硅膠管上。避免耳塞線8、9擠在硅膠管5與支座之間。
左支座3頂端設有凹陷31,左耳塞1可恰好設于凹陷31中。
右支座4頂端設有凹陷41,右耳塞2可恰好設于凹陷41中。
使用時,將左右耳塞1、2從凹陷31、41中拿出,放在耳朵中,此時,有機硅膠管5恰好位于人體的脖子后面,與人體皮膚相接觸,柔軟的硅膠使皮膚即使出汗,也較為舒服;當不使用時,將左右耳塞1、2放置在凹槽31、41中。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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