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移動式重物吊運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420211663.3 | 申請日: | 2014-04-2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781690U | 公開(公告)日: | 2014-08-20 |
| 發明(設計)人: | 韓偉東;王玉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寶雞市博信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C19/00 | 分類號: | B66C19/00;B66C5/02;B66C9/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億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50 | 代理人: | 宋秀珍 |
| 地址: | 721013 陜西*** | 國省代碼: | 陜西;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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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移動式 重物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移動式重物吊運裝置。
背景技術
軋機的支承輥加軸承座重量約為25噸,若要吊起軋機的支承輥加軸承座,需要加大廠房基礎,廠房立柱及橫梁的尺寸,經設計院設計要多用鋼材約50噸,建設廠房成本增加約60萬元,購買30噸天車要37萬元,車間通常只用16噸天車就可以滿足需要,而軋機的支承輥加軸承座不經常起吊,因此,為了起吊軋機的支承輥加軸承座而增大廠房基礎和增設天車無疑增加了生產成本的同時也造成了資源的浪費,且新增的天車只能設于一間廠房內,其它廠房內需要重設,因此,有必要進行改進。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解決的技術問題:提供一種移動式重物吊運裝置,通過架體和安裝在架體上的電動葫蘆代替支撐天車的廠房和天車,從而完成對軋機的支承輥加軸承座的起吊,同時可通過鋼構支腿上的萬向輪和由電機驅動的定向輪輕松將重物吊運裝置移動到其它廠房使用,結構簡單,使用方便,滿足不同廠房的使用需求。
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移動式重物吊運裝置,具有電動葫蘆和架體,所述架體由橫梁和固定在橫梁兩端的鋼構支腿組成,所述電動葫蘆安裝在架體橫梁上并可沿橫梁左右滑動,導線將控制板與電動葫蘆連接且控制板上設有按鈕,所述電動葫蘆下方的吊鉤通過控制板上的按鈕控制其上升與下降,所述鋼構支腿下端設有兩個萬向輪和兩個定向輪且定向輪由電機驅動。
其中,所述鋼構支腿由左右斜柱和底邊梁構成且鋼構支腿呈三角形結構,所述左右斜柱上端交匯處固定在橫梁端部且左右斜柱下端分別固定在底邊梁上端面兩端部,所述萬向輪設于底邊梁下端面兩端。
進一步地,所述左右斜柱之間固定有加強撐且左右斜柱上端與橫梁端部設有斜撐。
進一步地,所述定向輪外側的轉軸上設有導向桿。
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通過架體和安裝在架體上的電動葫蘆代替天車,從而完成對軋機的支承輥加軸承座的起吊,同時可通過鋼構支腿上的萬向輪和由電機驅動的定向輪輕松將重物吊運裝置移動到其它廠房使用,結構簡單,使用方便,無需加大廠房基礎和廠房立柱及橫梁的尺寸,同時無需增設可起吊大噸位的天車,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滿足不同廠房的使用需求。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1描述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實施例。
移動式重物吊運裝置,具有電動葫蘆1和架體2,所述架體2由橫梁3和固定在橫梁3兩端的鋼構支腿4組成,所述電動葫蘆1安裝在架體2橫梁3上并可沿橫梁3左右滑動,導線7將控制板6與電動葫蘆1連接且控制板6上設有按鈕,所述電動葫蘆1下方的吊鉤8通過控制板6上的按鈕控制其上升與下降,所述鋼構支腿4下端設有兩個萬向輪5和兩個定向輪13且定向輪13由電機14驅動。具體的,所述鋼構支腿4由左右斜柱9和底邊梁10構成且鋼構支腿4呈三角形結構,所述左右斜柱9上端交匯處固定在橫梁3端部且左右斜柱9下端分別固定在底邊梁10上端面兩端部,所述萬向輪5和定向輪13分別設于底邊梁10下端面兩端,所述定向輪5外側的轉軸上設有導向桿15,所述左右斜柱9之間固定有加強撐11且左右斜柱9上端與橫梁3端部設有斜撐12。
使用時,將架體2通過鋼構支腿4底部的萬向輪5和定向輪13移動到起吊重物的位置,之后將萬向輪5止動,通過控制板6上的開關控制吊鉤8向下移動,之后將吊鉤8鉤掛在起吊重物上通過控制板6上的開關控制吊鉤8向上移動,從而完成對重物的起吊,當需要移動所起吊的重物時,取消對萬向輪5的止動之后啟動電機14驅動定向輪13移動,同時通過控制萬向輪5轉軸上的導向桿15可實現對萬向輪15滑動方向的控制,從而實現架體2和起吊重物移動至指定位置,將起吊的重物移動到指定位置后對萬向輪5止動,之后控制吊鉤8向下移動將重物放置在指定位置即可,其它車間需要使用重物起吊裝置時,可通過鋼構支腿4上的萬向輪5和定向輪13將重物吊運裝置移動到其它廠房使用,結構簡單,使用方便,無需加大廠房基礎和廠房立柱及橫梁的尺寸,同時無需增設可起吊大噸位的天車,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滿足不同廠房的使用需求。
上述實施例,只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非用來限制本實用新型實施范圍,故凡以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所述內容所做的等效變化,均應包括在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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