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電致發光顯示元件有效
| 申請號: | 201420189299.5 | 申請日: | 2014-04-1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838453U | 公開(公告)日: | 2014-09-17 |
| 發明(設計)人: | V·豪塔耶爾維 | 申請(專利權)人: | BENEQ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2F1/15 | 分類號: | G02F1/15;H01L27/32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許劍樺 |
| 地址: | 芬蘭*** | 國省代碼: | 芬蘭;F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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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致發光 顯示 元件 | ||
1.一種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其包括觀察者可看見的顯示區域(2),其特征在于: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的顯示區域(2)包括:
用于顯示信息的至少一個透明顯示區域(4);以及
用于顯示信息的至少一個不透明顯示區域(6)。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其特征在于:
透明顯示區域(4)沿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的觀察方向至少局部設置于在顯示區域(2)中的不透明顯示區域(6)的頂部上;或者
透明顯示區域(4)和不透明顯示區域(6)彼此相鄰地設置于顯示區域(2)中;或者
透明顯示區域(4)設置于在顯示區域(2)中的不透明顯示區域(6)內;
不透明顯示區域(6)設置于在顯示區域(2)中的透明顯示區域(4)內;
不透明顯示區域(6)沿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的觀察方向至少局部設置于在顯示區域(2)中的透明顯示區域(4)的頂部上。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其特征在于:
透明顯示區域(4)設置成離開顯示區域(2)的外邊緣(3)一定距離;和/或
不透明顯示區域(6)設置成離開顯示區域(2)的外邊緣(3)一定距離。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其特征在于:
透明顯示區域(4)設置于不透明顯示區域(6)內,并離開不透明顯示區域(6)的外邊緣一定距離;或者
不透明顯示區域(6)設置于透明顯示區域(4)內,并離開透明顯示區域(4)的外邊緣一定距離。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其特征在于:
透明顯示區域(4)設置于不透明顯示區域(6)的頂部上,并離開不透明顯示區域(6)的外邊緣一定距離;或者
不透明顯示區域(6)設置于透明顯示區域(4)的頂部上,并離開透明顯示區域(4)的外邊緣一定距離。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其特征在于:不透明顯示區域(6)包括不透明層結構,所述不透明層結構包括:
第一透明電極層(10)、第二不透明電極層(11)和至少三個層(13、14、15),所述至少三個層(13、14、15)包括夾在第一電介質層和第二電介質層(13、14)之間的電致發光層(15),所述至少三個層(13、14、15)設置于第一透明電極層(10)和第二不透明電極層(11)之間;或者
第一透明電極層(10)、第二透明電極層(12)和至少三個層(13、14、15),所述至少三個層(13、14、15)包括夾在第一電介質層和第二電介質層(13、14)之間的電致發光層(15),所述至少三個層(13、14、15)設置于第一電極層和第二電極層(10、12)之間,且不透明背襯層(22)設置于第一透明電極層(10)或第二透明電極層(12)相對于所述至少三個層(13、14、15)的相反側。
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其特征在于:透明顯示區域(4)具有透明層結構,所述透明層結構包括:
第一透明電極層(10)、第二透明電極層(12)和至少三個層(13、14、15),所述至少三個層(13、14、15)包括夾在第一電介質層和第二電介質層(13、14)之間的電致發光層(15),所述至少三個層(13、14、15)設置于第一透明電極層(10)和第二透明電極層(12)之間。
8.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致發光顯示元件(1),其特征在于:
透明顯示區域(4)和不透明顯示區域(6)彼此相鄰地設置于公共基礎基底(20)上;或者
不透明顯示區域(6)設置于基礎基底(20)上,透明顯示區域(4)至少局部設置于不透明顯示區域(6)的頂部上;或者
不透明顯示區域(6)設置于基礎基底(20)上,透明顯示區域(4)設置于第二基底(21)上和至少局部設置于不透明顯示區域(6)的頂部上;或者
透明顯示區域(4)設置于基礎基底(20)上,不透明顯示區域(6)至少局部設置于透明顯示區域(4)的頂部上;或者
透明顯示區域(4)設置于基礎基底(20)上,不透明顯示區域(6)設置于第二基底(21)上和至少局部設置于透明顯示區域(4)的頂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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