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觸控筆在審
| 申請號: | 201410340632.2 | 申請日: | 2014-07-1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278704A | 公開(公告)日: | 2016-01-27 |
| 發明(設計)人: | 藍世杰;曾英哲;張阿明 | 申請(專利權)人: |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3/0354 | 分類號: | G06F3/0354;G06F3/038 |
| 代理公司: | 北京潤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83 | 代理人: | 董彬;孟綱 |
| 地址: | 中國臺灣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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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觸控筆 | ||
1.一種觸控筆,用于操控一電容式觸控面板與一電子裝置,其中該電子裝置具有一第一無線傳輸模塊,其特征在于,該觸控筆包括:
筆頭,用以與該電容式觸控面板互動;
第二無線傳輸模塊,用以與該第一無線傳輸模塊通信;
重力傳感器,用以感測該觸控筆的角度變化;以及
壓力傳感器,用以感測該筆頭所承受的一壓力;
其中,依據該重力傳感器所感測的該觸控筆的一角度變化,該第二無線傳輸模塊傳送相應的一第一控制信號至該第一無線傳輸模塊以控制該電子裝置,且依據該壓力傳感器所感測的該筆頭所承受的該壓力,該第二無線傳輸模塊傳送相應的一第二控制信號至該第一無線傳輸模塊或該電容式觸控面板以控制該電子裝置或該電容式觸控面板。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第一無線傳輸模塊還用于傳送一容量監控信號至該第二無線傳輸模塊,且該容量監控信號對應該電子裝置的一剩余空間。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觸控筆還包括指示光源,用以依據該容量監控信號顯示相應的燈號。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第一無線傳輸模塊包括第一微控制器,且該第二無線傳輸模塊包括第二微控制器。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角度變化對應至少一文字,該第一控制信號用以控制該電子裝置顯示該至少一文字。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角度變化對應至少一手勢符號,該第一控制信號用以控制該電子裝置執行對應該至少一手勢符號的相應操作。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相應操作包括調整輸出音量大小、切換頻道、切換頁面、縮放頁面、切換曲目、調整溫度大小、啟動電源或關閉電源。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第二控制信號用以改變對應該至少一手勢符號的該相應操作。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第二控制信號用以控制該電容式觸控面板改變對應該筆頭的一接觸區域的一顯示對象的大小或顏色。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觸控筆還包括至少一按壓鍵,該第二控制信號用以改變該至少一按壓鍵所對應的一功能。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電子裝置是智能家電、影音輸出裝置、移動裝置或電腦。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智能家電是電視、冷氣機、冰箱或除濕機,該影音輸出裝置是無線喇叭或無線音響。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觸控筆還包括激光光源。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筆頭還包括破孔,用以使該激光光源所發射的光線通過。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觸控筆還包括至少一按壓鍵,其中,于該至少一按壓鍵被觸發時,該觸控筆進入至少一搖控模式或一觸摸模式,且于該觸摸模式中,該重力傳感器被關閉。
1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觸控筆還包括存儲器,其中,該存儲器用于記錄該電子裝置的配對識別碼。
1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觸控筆還包括:
柱狀筆芯,連結于該筆頭并位于該筆頭與該壓力傳感器之間,用以觸壓該壓力傳感器;以及
彈性元件,套設于該柱狀筆芯,用以復位該柱狀筆芯。
1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觸控筆,其特征在于,該筆頭是由導電橡膠材料或金屬材料或導電塑料材料制成,且該觸控筆是被動式觸控筆或主動式觸控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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