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識別隨車診斷接口中引腳的定義的方法及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240697.X | 申請日: | 2014-05-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159269B | 公開(公告)日: | 2018-01-19 |
| 發明(設計)人: | 周孟喜;黃麗芳;郭嘉強;何曄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5B23/02 | 分類號: | G05B23/02 |
| 代理公司: | 深圳眾鼎專利商標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44325 | 代理人: | 譚果林,朱業剛 |
| 地址: | 510030 廣東省廣州市越***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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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識別 診斷 接口 引腳 定義 方法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車輛電子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識別隨車診斷接口中引腳的定義的方法及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車輛上一般安裝有隨車診斷接口,即OBD(On Board Diagnostics,隨車診斷)接口,為了簡便以“OBD接口”代替“隨車診斷接口”,在車輛檢修等情況時,可以利用診斷設備或測試儀器等從該OBD接口中獲取車輛的網絡數據,其中診斷設備或測試儀器可以選用Vector CANcase(維克多公司推出的一款診斷、測試工具)或Intrepid Vehicle Spy(英特佩斯公司推出的一款診斷、測試工具)等。
其中,現有的OBD接口的示意圖可以如圖1所示,其包含了1至16號引腳,各引腳的定義在ISO15031-3(國際標準化組織,道路車輛,車輛與排放有關診斷用的外部試驗裝置之間的通訊,第3部分:診斷連接器和相關電路的技術要求及使用)中有定義,在該標準中1至16號引腳的定義如表一所示。
表一、ISO15031-3中OBD接口各引腳的定義
表一中,CAN是指“Control Area Network”,即控制局域網,SAE是指“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即汽車工程師協會,CAN_H和CAN_L分別指同一CAN總線中的高位數據線和低位數據線,ISO15765-4、ISO9141-2和ISO14230-4均為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相關標準。
分析表一可知,在OBD接口中,1號引腳、3號引腳、8號引腳、9號引腳、11號引腳、12引腳號和13號引腳均可以由廠家自定義,實際中,廠家可以根據自身采用的網絡架構,選擇上述引腳中的部分或全部進行自定義來使用,并且廠家一般不會將其定義的含義公開,這樣在車輛檢修或者其它一些操作(例如:車輛對標)時,由于不清楚廠家自定義了含義的引腳的具體含義,將難于通過這些自定義了含義的引腳獲取網絡數據。
發明內容
本發明實施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現有技術中由于OBD接口中某些引腳的定義未知而無法從這些未知定義的引腳獲取車輛數據的問題,提供了一種識別隨車診斷接口中引腳的定義的方法及裝置。
本發明實施例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提供的技術方案如下:
第一方面,本發明實施例提供了一種識別隨車診斷接口中引腳的定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將第一引腳與第三引腳連接,第二引腳與第四引腳連接,其中,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為同一雙線總線中的兩個引腳,且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為已知的隨車診斷接口中預定義的引腳,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為待識別的隨車診斷接口中的未知引腳;
采用所述雙線總線對應的工作波特率對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進行測試;
若在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測試到總線信號,則識別出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的定義分別對應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的定義;
若在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測試不到總線信號,則識別出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的定義分別不對應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的定義。
其中,所述識別出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的定義分別不對應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的定義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將所述第三引腳與第二引腳連接,所述第四引腳與第一引腳連接;
采用所述雙線總線對應的工作波特率對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進行測試;
若在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測試到總線信號,則識別出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的定義分別對應所述第二引腳和第一引腳的定義;
若在所述第一引腳和第二引腳測試不到總線信號,則識別出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的定義分別不對應所述第二引腳和第一引腳的定義。
其中,所述識別出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的定義分別不對應所述第二引腳和第一引腳的定義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將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分別與其它雙線總線中的兩個引腳連接,所述其它雙線總線中的兩個引腳也為所述已知的隨車診斷接口中預定義的引腳;
采用所述其它雙線總線對應的工作波特率對所述其它雙線總線中的兩個引腳進行測試,以識別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的定義是否分別對應所述其它雙線總線中兩個引腳的定義,直至識別出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的定義分別對應所述其它雙線總線中兩個引腳的定義或者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的定義不對應任何雙線總線中的兩個引腳的定義為止。
其中,當識別出所述第三引腳和第四引腳的定義不對應任何雙線總線中的兩個引腳的定義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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