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軌道車輛和列車無效
| 申請號: | 201410100512.5 | 申請日: | 2014-03-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832442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6-04 |
| 發明(設計)人: | 張迪;張開婷;張一諾;杜安;王惠;杜京寰;杜京嶼 | 申請(專利權)人: | 張迪;張一諾;張開婷;杜安;王惠;杜京寰;杜京嶼 |
| 主分類號: | B61D1/00 | 分類號: | B61D1/00;B61D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修典盛世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11424 | 代理人: | 宋海龍;楊方成 |
| 地址: | 100025 北京市朝陽區延***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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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軌道 車輛 列車 | ||
1.一種軌道車輛,其包括制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軌道車輛還包括:
車廂,其用于容納人或物;
至少一個左側走行部,其位于所述車廂下方左側;以及
至少一個右側走行部,其位于所述車廂下方右側;
其中,所述制動系統對所述至少一個左側走行部和所述至少一個右側走行部進行制動,
所述至少一個左側走行部和所述至少一個右側走行部中的每一個均包括:
走行架;
安裝于所述走行架的至少兩個金屬車輪,使得所述軌道車輛適于在軌道上行駛;以及
至少一個升降機構,每一個升降機構均連接在所述走行架和所述車廂之間以調節所述車廂距所述走行架的距離,
其中,所述軌道車輛在行駛方向上呈倒U形,以允許其它車輛從所述車廂下方通過。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軌道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軌道車輛還包括:
動力系統,其用于驅動所述至少一個左側走行部和所述至少一個右側走行部;以及
駕駛系統,其用于控制所述軌道車輛的方向。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軌道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動力系統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電力驅動系統、內燃機驅動系統。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軌道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個升降機構為套筒式升降機構、剪叉式升降機構、折臂式升降機構和齒輪齒條式升降機構中的一種或多種。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軌道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軌道車輛還包括:
監測器,其用于監視所述軌道車輛的前方和后方以及所述車廂的上方和下方是否存在物體,并且當監視到存在物體時,用于檢測該物體的高度、速度和距所述軌道車輛的距離中的至少一項,
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升降機構根據所述監測器的監視結果和/或檢測結果工作。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軌道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廂設置有提升裝置,用于當所述軌道車輛行駛到物體上方時,通過提升裝置將所述物體提升貼近所述車廂底部,或提升到所述車廂內,或提升到所述車廂頂部;所述提升裝置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機械臂、吊籃、吊鉤和爪鉤。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軌道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個升降機構使得所述車廂的底面與地面的距離大于或等于2米,并且使得所述車廂的頂面與地面的距離小于或等于4.5米,并且
所述至少一個左側走行部和所述至少一個右側走行部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大于或等于2.5米,或者大于或等于5米,或者大于或等于7.5米。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軌道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廂的前后兩端中的至少一端設置有交通信號燈,以向所述軌道車輛前方和/或后方的其它車輛指示是否允許所述其它車輛進入所述車廂之下。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軌道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廂包括前車廂壁、后車廂壁、左車廂壁、右車廂壁和車廂底板,并且所述前車廂壁、所述后車廂壁、所述左車廂壁、所述右車廂壁均為高度可調結構。
10.一種列車,其特征在于,該列車由至少一輛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軌道車輛和至少一輛如權利要求1-9任一項所述的軌道車輛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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