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茶基飲料有效
| 申請號: | 201380066689.1 | 申請日: | 2013-12-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883893B | 公開(公告)日: | 2018-10-02 |
| 發明(設計)人: | M·C·本加敏;J·M·比亞勒克;P·弗斯魯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荷蘭聯合利華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3F3/14 | 分類號: | A23F3/14;A23F3/16;A23F3/30;A23L11/00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張曉威;陳珊 |
| 地址: | 荷蘭*** | 國省代碼: | 荷蘭;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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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飲料 | ||
1.茶基飲料組合物,基于干物質的重量計算包含:
0.3-10%的干茶組分;
10-80%的糖類,其選自蔗糖、葡萄糖、果糖及其組合;
2-35%的油;
0.5-20%的凝膠化淀粉;和
0.1-10%的植物蛋白,其選自扁豆蛋白、豌豆蛋白及其組合;
其中所述組合物,以干物質重量計,包含小于10%的含有植物蛋白的植物材料的顆粒,其中所述顆粒的直徑超過10μm,并且其中所述凝膠化淀粉和植物蛋白以1:1至20:1的重量比率包含在所述飲料組合物中。
2.根據權利要求1的飲料組合物,其中包含在所述飲料組合物中的所述凝膠化淀粉和植物蛋白的重量比率為4:3至10:1。
3.根據權利要求1的飲料組合物,其中所述干茶組分、油、凝膠化淀粉、植物蛋白和糖類合起來占所述飲料組合物中包含的干物質的至少80重量%。
4. 根據權利要求1的飲料組合物,其中所述組合物包含至少50 mg茶氨酸/kg干物質。
5.根據權利要求1的飲料組合物,其中所述組合物包含少于10%的除油以外的不溶性物質,以干物質的重量計。
6.根據權利要求1的飲料組合物,其中所述飲料組合物包含0.5-20%的乳蛋白,以干物質的重量計。
7.根據權利要求1的飲料組合物,其中所述組合物包含0.7-25%的選自扁豆粉、豌豆粉及其組合的粉類,以干物質的重量計。
8.根據權利要求1的飲料組合物,其中所述飲料組合物是即飲飲料。
9. 根據權利要求8的飲料組合物,其中所述飲料的粘度在35℃和50 s-1下為1-50mPa.s。
10.根據權利要求8或9的飲料組合物,其中所述飲料包含75-97重量%的水。
11.根據權利要求1-7任一項的飲料組合物,其中所述飲料組合物是可沖調粉末。
12.根據權利要求8或9的飲料組合物,其是通過將1重量份的權利要求11的飲料組合物與5-15重量份的熱水合并而制備的。
13.根據權利要求10的飲料組合物,其是通過將1重量份的權利要求11的飲料組合物與5-15重量份的熱水合并而制備的。
14.制備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的飲料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加入選自扁豆粉、豌豆粉及其組合的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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