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包含廢氣分享的焦化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380051207.5 | 申請日: | 2013-08-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685027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6-03 |
| 發明(設計)人: | 約翰·F·荃希;彼得·俊;米洛斯·卡普拉雷維奇;文斯·雷凌 | 申請(專利權)人: | 太陽焦炭科技和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C10B5/14 | 分類號: | C10B5/14;C10B5/16;C10B5/20;C10B27/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商專永信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400 | 代理人: | 鄔玥;葛強 |
| 地址: | 美國伊***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包含 廢氣 分享 焦化 設備 | ||
1.一種焦化設備,包括:
多個焦爐,其中每一焦爐均適以產生焦炭及廢氣;
共用隧道,流體連接到所述多個焦爐,并配置成從所述焦爐中的每一個焦爐接收所述廢氣;
多個標準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流體連接到所述共用隧道,其中焦爐對標準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的比率是至少20:1;以及
冗余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流體連接到所述共用隧道,其中所述多個標準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及所述冗余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中的任一個均適以從所述多個焦爐接收所述廢氣并從所述廢氣中提取熱量,且其中所述標準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及所述冗余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全部彼此并聯地流體連接。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共用隧道內的位置處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0.7英寸水柱的共用隧道氣流。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多個爐中每一個爐內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0.1英寸水柱的爐氣流。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共用隧道內的所述位置處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1.0英寸水柱的共用隧道氣流。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多個爐中每一個爐內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0.1英寸水柱的爐氣流。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共用隧道內的所述位置處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2.0英寸水柱的共用隧道氣流。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多個爐中每一個爐內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0.1英寸水柱的爐氣流。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多個焦爐中的每一個焦爐均包括:
爐腔,
上升管道,與所述爐腔流體連通,所述上升管道配置成從所述爐腔接收廢氣,
上升阻尼器,與所述上升管道流體連通,所述上升阻尼器位于包括完全開啟與完全閉合在內的多個位置中的任一位置,所述上升阻尼器配置成控制所述爐中的爐氣流,
致動器,配置成響應于位置指令而在所述多個位置之間移動所述上升阻尼器的位置,
壓力傳感器,配置成探測所述爐氣流,以及
控制器,與所述致動器及所述壓力傳感器進行通信,所述控制器配置成響應于由所述壓力傳感器所探測的所述爐氣流而向所述致動器提供位置指令。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每一位置指令配置成維持所述爐內的運行條件,以使所述爐氣流為至少0.1英寸水柱。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共用隧道內的位置處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0.7英寸水柱的共用隧道氣流。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共用隧道內的位置處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1.0英寸水柱的共用隧道氣流。
12.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共用隧道內的位置處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2.0英寸水柱的共用隧道氣流。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焦化設備,還包括:
多個交叉管道,其中每一交叉管道均在相交部位連接到所述共用隧道,且每一交叉管道均連接到由所述標準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及所述冗余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組成的群組中的一個。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多個爐中每一個爐內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0.1英寸水柱的爐氣流。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相交部位中的一個或多個相交部位處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0.7英寸水柱的相交部位氣流。
16.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相交部位中的一個或多個相交部位處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1.0英寸水柱的相交部位氣流。
17.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焦化設備,其中所述相交部位中的一個或多個相交部位處的運行條件包括為至少2.0英寸水柱的相交部位氣流。
1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焦化設備,還包括:
第二多個焦爐,其中每一焦爐均適以產生廢氣;
第二共用隧道,流體連接至所述第二多個焦爐,并配置成從所述第二多個焦爐中的每一焦爐接收所述廢氣;以及
交叉管道,連接至所述共用隧道、所述第二共用隧道、所述多個標準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及所述冗余熱量回收蒸汽發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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